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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报监控化学品数据,或者拒报、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条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按规定申报监控化学品数据,或者拒报、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上一条:对未按要求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及保存相关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开展年度宣布工作行政处罚的实施条件
下一条:对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特定监控化学品设施行政处罚的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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