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十四五” 重点用能企业全覆盖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09.19

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2号)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全区“十四五”以来未开展节能监察的重点用能企业实施全覆盖节能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全区“十四五”以来未开展节能监察的重点用能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监察方式及监察内容

本次节能监察以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一)现场监察内容:国家已颁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或能效标杆水平、基准水平或自治区地方能耗限额标准涵盖的行业企业实施现场监察,监察内容如下:

1.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情况;

2.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

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情况;

4.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情况;

5.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情况;

6.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7.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

(二)书面监察内容:国家未颁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或能效标杆水平、基准水平或自治区地方能耗限额标准未涵盖的行业企业实施书面监察,监察内容如下:

1.建立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2.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3.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4.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

5.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

三、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

本次节能监察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组织,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和五市工信局具体实施。其中:宁东辖区企业的监察由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牵头、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协助,五市辖区企业的监察由所在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监察准备阶段(2025年9月19日至108日)。五市工信局和宁东管委会经发局通知并指导辖区被监察企业参照《节能监察工作手册》(随文下发)要求,认真开展自查,编制《自查报告》,准备监察资料。五市工信局和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对企业《自查报告》或书面监察资料进行审核,对所报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责令限期补充或书面说明。属于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监察的,请宁东管委会经发局于108日前将辖区被监察企业《自查报告》书面监察资料报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属于五市工信局监察的由各市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二)监察实施阶段(2025年109日至11月15日)。现场监察时,监察人员严格按照执法程序,通过查阅资料、审核测算及现场查验等程序开展监察。监察结束后,现场反馈监察结果,并形成《现场监察笔录》和《现场节能监察报告》;被监察企业提前准备好涉及监察内容的相关原始生产台账、统计报表、生产运行记录、各能耗品种购入票据、财务台账等资料。书面监察时,监察人员组织对企业上报的监察资料认真审核,形成《书面节能监察报告》;对发现企业所报料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应及时转入现场监察。

(三)监察总结阶段(2025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11月30日前,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五市工信局将“十四五”重点用能企业全覆盖节能监察工作情况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情况包括:节能监察总结、节能监察结果汇总表(现场监察表)、节能监察结果汇总表(书面监察表)(附件2)。

四、监察结果应用

将节能监察结果与绿色制造创建、能效“领跑者”遴选、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等工作相结合,形成综合机制,共同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企业,依据节能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创新监察方式。开展“十四五”全覆盖节能监察是实现工业能耗“双控”目标、打好“十四五”节能降耗“收官战”的重要举措,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和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要创新方法、严密组织,鼓励采用区市县联动、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或有关专家支撑协助等方式,提升节能监察效能。

(二)严格规范执法。五市工信局及工业节能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等有关要求,规范节能监察工作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和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或不合理用能行为。

(三)加强服务指导。监察人员要提高服务意识,对发现的不合理用能行为、能源管理薄弱环节要“一企一策”提出改进建议,帮助企业开展节能诊断、能效对标、节能改造,助推工业企业节能降碳和绿色发展。

(四)严守各项规定在工业节能监察过程中,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监察程序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守廉洁自律、安全生产、安全保密等各项规定,确保监察工作安全顺利。

联系人及电话:焦黎  0951-6363135

电子邮箱:nxjnjczx@163.com

附件:1.被监察企业名单及任务分工

2.节能监察结果汇总表

3.书面节能监察资料清单

4.节能监察工作手册(随文下发)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