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29 20:33:15
一、修订背景
2019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布了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新的标准。2021年11月26日,自治区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对重点行业特别是高耗能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产能退出,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贯彻执行两个《目录》的有关规定,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需重新修订。
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精神,结合审计巡视提出的整改问题,着眼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高质量发展实际,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新《办法》。
二、修订依据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
2.《工信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
3.《自治区党委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
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党厅字〔2022〕37号);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经济稳增长3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2〕8号)
三、内容说明
《办法》分六个部分,分别是总则、项目申报、项目审查、项目管理、支持重点及方式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提出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相关要求,即:
1.本办法所指的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是指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规定的淘汰类限制类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以及根据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不适宜发展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2.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规定的不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要求的产能退出。
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工业领域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任务下达,指导和监督各地市完成淘汰化解任务。
第二章,项目申报,共三条。明确了《办法》支持的条件和对象,分设了“基础条件和专项条件”,增加了“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国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自治区失信惩戒名单”约束性条款。即:
1.申报项目企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补助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
3.申报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即申报项目装备、工艺、产品等不属于该目录中淘汰类范围;
4.拟淘汰化解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环评/验收等有效证明材料一致;
5.申报项目生产线及配套环保设施未拆除;
6.申报项目生产线及配套环保设施不存在抵(质)押、担保、封存等涉诉涉案情况,资产清晰,无纠纷;
7.申报项目产能未用于产能置换;
8.申报项目未享受与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三章,项目审查,共四条,规定了项目审核程序,即:
1.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会同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2.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项目生产线(含配套环保设备)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资金支持依据。
3.完成现场核查和资产评估的项目,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年度任务和资金分配计划,由各地市监督落实。
第四章,项目管理,共三条,明确了项目的管理主体和验收主体,即:
1.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制定淘汰生产线(含配套环保设备)拆除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落实淘汰生产线拆除的安全责任和职工安置工作。
2.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企业对淘汰生产线的主体设备进行废毁处理理。
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已经完成拆除的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支持重点及方式,共三条,提出了项目支持范围及补助方式,即:
1.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资金,优先支持冶金、化工、建材、有色、炭素、活性炭、碳化硅、装备、轻工、纺织、食品、煤炭洗选等行业。
2.年度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生产线(含配套环保设备)的资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年度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并报自治区财政核拨资金。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规定了约束和规范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管理等相关行为,明确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实施时间。
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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