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9 14:19:04
发文字号 | 宁工信规发﹝2021﹞2号 | 成文时间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1-19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责任部门 | 政策法规处 | 有效性(时限) |
各有关处室:
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关于建立宁夏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司通〔2020〕45号)要求,为在工业和信息化有关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5号)等法规文件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所属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经厅党组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 |||
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 |||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企业、事业单位违规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或者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未及时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 | 在限期内改正 |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2 | 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含磷硫氟的监控化学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件》(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
3 | 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件》(201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
4 |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使用监控化学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件>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5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 在限期内改正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
附件下载:
上一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行业领先示范企业(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器人应用示范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