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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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10 10:11:13

发文字号 宁工信规发﹝2021﹞8号 成文时间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06-10
所属机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部门 信息化推进处 有效性(时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实施“四大改造”推进工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3号),加快推进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赋能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信息化项目是指工业互联网的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产业发展、IOT融合应用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区产业信息化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产业信息化项目应遵循“创新驱动、示范引领、安全可控”的原则,部分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揭榜挂帅”方式进行建设。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等。

第七条支持范围

(一)围绕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支持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生态体系建设项目;5G、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项目。

(二)机器人应用示范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

(三)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四)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

(五)开展评估诊断、课题研究、规划设计、解决方案、标准制订、应急演练、宣传推广和培训等优化产业信息化发展环境的项目。

(六)获国家工信部信息化领域相关项目。

第八条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或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无严重失信和违法记录;有利用信息技术从事研发、生产、管理能力和较强的信息化建设持续投入能力。

(二)申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满足现代企业发展需求,实施成效显著,在本地区、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效应。

(三)项目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完备。

(四)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和项目应当符合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五)申报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即申报项目装备、工艺、产品等不属于该目录中淘汰类范围。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取奖补、贴息、补贴券等后补助形式对项目进行支持。

第十条资金支持标准

(一)对于符合支持方向的单个项目,按其软硬件实际完成投资的20%-3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对获得工信部信息化领域试点示范项目、优秀产品、解决方案等,给予一次性奖补,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具体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厅商财政厅制定。

(二)机器人应用示范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按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经信规范发[2019]9号)要求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可同时申报以上项目,但项目应相互独立,不重复计算投资额及发票。申报项目的技术和设备申报条件、发票要求等,具体见当年申报通知。同一项目已获得自治区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自治区产业信息化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第四章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部门管理职责

(一)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管理,预算编制、批复并拨付资金,审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确定有关预算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牵头印发专项资金各项目实施方案或工作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审核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工作程序

(一)奖补、贴息、补贴劵项目

1.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年度产业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

2.五市工信主管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核,核实项目建设内容,并对资料和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财政厅。

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项目以专家评审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审核筛选。

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投资额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正式审核报告。

5.审核合格的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财政厅确定资金支持方案。

6.拟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二)“揭榜挂帅”项目。

采取揭榜方式建设的项目,按照《自治区重点领域工业互联网赋能与公共服务平台揭榜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工信规范发〔2019〕1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地工信主管部门、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申报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法人及控制人,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工信规范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自治区产业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自治区产业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政策图解

上一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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