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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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30 17:20:59

发文字号 宁工信规发﹝2021﹞11号 成文时间 2021-08-30 发布时间 2021-08-30
所属机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部门 人事与老干部处 有效性(时限)

东管委会,五市工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厅归口管理人才项目管理水平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8月30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26号)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关于强化人才工作责任落实的通知》(宁工信党发〔2019〕78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管人才要求,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切实提高人才项目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人才项目质量效益,助推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厅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人才项目是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管理,由自治区人才办或自治区财政厅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组织实施的培育、培养、培训类人才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三条人才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

2.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

3.坚持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原则;

4.坚持突出重点、长远规划原则;

5.坚持目标引领、绩效管理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事与老干部处履行厅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负责厅归口管理的人才项目组织申报、审核推荐、监督管理及考核验收工作,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处室(单位)做好实施、配合工作。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区属企业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部门)人才项目的组织申报、推荐上报、日常监管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申报及审核推荐

第五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管理的人才项目每年组织申报1-2次,集中受理,统一办理。

第六条根据自治区人才办组织申报人才项目的通知要求,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区属企业及厅机关有关处室、事业单位申报人才项目,并进行审核、评审、推荐。

第七条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部门、机构)自愿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按照属地原则或行业归口管理原则逐级推荐申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的人才项目内容和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择优推荐报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评议,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和重点产业发展所需等因素,形成择优推荐建议,提交厅党组会研究审议后,推荐报送至自治区人才办。

第四章 人才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人才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26号)执行。

第十一条人才项目在资金下拨后即启动实施,可采取购买服务、委托培训等方式实施,实施周期按照项目绩效目标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人才项目全程跟踪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正确履行项目的管理、实施等职能。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检查考核、实地调研、会议调度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开展人才项目全过程检查督导,检查督查结果及时反馈人才项目实施单位。

十三实行人才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按期完成的项目,实施单位需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及时报告原因、项目实施计划、未完成的绩效目标等;一年期及以上项目每半年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十四实行人才项目重大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凡遇下列情况,须向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项目实施方案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遭遇不可抗拒突发事件(疫情、自然灾害等)导致项目不能按期执行需延期实施的;

(三)其他重要事项。

十五人才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报告,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及时作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实施单位。

十六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伪造数据和档案资料等违规行为,或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挪用专项资金,或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作出终止项目,按原渠道收回项目资金的处理决定,并对涉及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人才项目评估验收

第十七条人才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管理的人才项目由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估验收工作。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实施。

第十八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申请验收,经请示同意后可延期1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以《人才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绩效目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人才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和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绩效评估情况。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向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填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才项目绩效评估及验收申请表》(附件1)、《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才项目绩效评估及验收申请报告》(附件2)、《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3)。

(二)根据申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意见,并通报项目实施单位。

(三)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结项验收时,同时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任务书》;

3.证明性材料。包括培训通知、培训课程安排表、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合同、财务明细、培训总结、培训成果评估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验收人才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档次,不能通过验收:

(一)《人才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绩效目标没有完成;

(二)在项目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能改进落实;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人才项目任务书》中的绩效目标内容;

(五)超过《人才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六)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验收的人才项目,应在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发通报,原渠道追回相应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连续三年不得再次申报人才项目。

第二十三条人才项目验收结论建档立卡,记录在案,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后续申报人才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估资料等内容和要求,可根据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和人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工作开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实施。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领军人才培训工程等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1.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才项目绩效评估及验收申请表

2.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才项目绩效评估及验收申请报告(提纲)

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才项目资金使用 情况汇总表

附件1: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才项目绩效评估及验收申请表.docx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申请验收单位

项目名称


实施

单位名称


项目申报实施起止时间


项目实际实施起止时间


申请验收

时间


项目获批

资金额度


项目实际使用资金额度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绩效目标


人才培养

情况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人)

专业技术人才(人)

高技能人才(人)

正高

职称

副高

职称

中级

职称

其他

高级

技师

技师

及以下








项目完成

情况


项目实施

取得的成果


存在问题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自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才项目绩效评估及验收申请报告(提纲).docx

一、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职责和主营业务或涉及的行业领域情况;在行业中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近三年工作业绩或生产经营状况。

二、人才项目实施情况

人才项目获批后,组织实施人才项目情况(拟定实施方案情况、子项目设计情况和项目实施时间节点等)。

人才项目实施情况,是否与《人才项目任务书》内容一致,存在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三、人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人才项目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支持资金、配套资金使用情况。

四、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人才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取得的主要成果;项目实施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等。

五、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负责。

附件3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docx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填报时间: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项目绩效目标

项目支持资金

额度(万元)

项目配套资金额度(万元)

实际使用资金额度(万元)

结余资金额度(万元)

列入专项核算科目名称

备注









(项目实施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好的经验做法和取得的业绩成果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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