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宁夏海蓝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利用煤矸石和粉煤灰制备25万吨塞隆材料和耐火材料制品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03-15

石嘴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宁夏海蓝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利用煤矸石和粉煤灰制备25万吨塞隆材料和耐火材料制品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石工信发〔2023〕22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节能审查。

二、(能耗数据略)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终稿)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优化生产车间、工艺系统、设施布置,减少能量损失;将节能报告提出的工艺节能、设备节能和管理节能等节能措施落实到位;选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工艺。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或国家最新推荐的《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产品和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三)加强节能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项目投产后,要持续挖掘节能潜力,推动单位产品能耗和能耗强度稳定下降。

四、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你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审查申请,你局审核后向我厅提出申请。

五、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终稿),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节能措施落实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315

(此件删减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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