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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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6-18 17:42:43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05号)有关精神,加快推进全区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专项行动,全面提升消费品供给体系的层次水平。按照公平性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至6月24日,意见请发送至我厅消费品工业处邮箱623631868@qq.com,或邮寄至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路361号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邮编750001。

联系人:王 巍 6038658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

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6月1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

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05号)有关精神,加快推进全区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专项行动,培育和认定一批“三品”示范企业,全面提升消费品供给体系的层次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轻工、食品、纺织、医药等行业中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等方面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市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宁夏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其中,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利税总额居全区同行业前列。

(二)具有持续的“三品”创新能力,企业在产品研发、创意设计、包装制作、营销模式等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具有稳定的研发机构和较强的研发投入。

(三)企业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品技术处于行业先进水平,主导产品在该行业领域内影响力较大。

(四)企业积极开展行业对标工作,采用或参照国内外先进指标,实施精准化管理,关键指标改进幅度大和示范作用成效明显。

(五)制定完备的自主品牌发展规划。重视品质管理、品牌培育、营销管理等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品牌宣传推广费用近3年投入较大。

(六)企业重视技术改造及两化融合建设。技术改造、绿色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等投资力度较大。

(七)企业实施“三品”战略取得初步成效,对产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其经验具有较强推广价值,示范作用显著。

(八)近3年来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或相关行政处罚。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企业申请报告(企业简介、申报产品优势和特点等)。

(三)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示范企业申报书。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相关证书复印件(有关证照、获奖证书、品牌商标等)。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企业申报流程

(一)“三品”行动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每年下半年由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通知组织开展。

(二)申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本着自愿原则向其所在市工信部门提出申报材料,所在市工信部门负责对属地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推荐企业名单。

第八条 组织评审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

第九条 认定及授牌

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授予“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条 每年从示范企业遴选一批具有鲜明特色和优势的产品,进行宣传报道,全面提升宁夏品牌新形象。

第十一条对认定的示范企业在新型工业化资金、融资贷款、差别化电价补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中小企业示范认定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指导和支持,待条件成熟时,给予一定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对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违法失信行为,撤销批复文件、称号。

第十三条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复评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认定办法自2020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

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

申报时间: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制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全称)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手机

联系人

手机

自主品牌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时间

通讯地址

所属行业

轻工□ 食品□ 医药□ 纺织□其他□

指标

单位

数额等情况

同比增减

(%)

1.2019年底职工总数

2.2019年底资产总额

万元

3.2019年底资产负债率

/

4.银行评定的信用等级

/

5.主营业务收入

2017年

万元

2018年

万元

2019年

万元

6.2019年利润总额

万元

7.2019年缴税总额

万元

增品种能力

8.2019年底专职研发设计人员数量

9.研发机构(含企业技术中心)

10.2019年研发设计投入额

万元

11.2019年新产品(款式)销售收入

万元

12.有效专利数量

提品质能力

13.2019年企业两化融合情况

万元

14.2019年企业技术改造情况

万元

15.企业对标情况(是否获得对标标杆、对标先进称号)

16.企业内部实验室(有/无)

/

17.在线监测、控制体系(有/无)

/

18.国家/行业标准的起草单位(是/否)

创品牌能力

19.商标在国(境)外注册的国家(地区)数

20.近3年获得设计或品牌类大奖次数

21.品牌宣传推广费用

2017年

万元

2018年

万元

2019年

万元

22.自评项

如有(企业亮点及特色做法请在此栏说明)

注:随附涉及数据资料和各项证书需提供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上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协助开展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调研的函 下一条: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对标提升转型升级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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