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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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违法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编印下发

发布日期:2015-03-13 16:41:19

  为加强我区节能违法举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32号)的精神,节能监察中心组织力量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违法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在《办法》编制过程中,节能监察中心成立专项攻关小组,分别到自治区工商局、环保局和法制办等单位,对12315、12369热线举报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考察和学习,反复征求各方意见,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违法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初稿完成后,多次召集相关专家和人员进行讨论,征求编办、法制办和财政厅的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完善,提交委党组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月9日起颁布施行。
  本《办法》明确了受理节能违法举报的机构、职责和人员,节能违法举报的渠道、内容和条件,节能违法举报机构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法律责任。此《办法》的施行,必将推动我区节能违法举报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节能监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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