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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泥企业阶梯电价政策2016年起实行

发布日期:2016-05-10 15:48:41

        为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制定发布了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决定对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标准规定,在《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实施之前(2013年10月1日之前)投产的水泥企业,水泥生产线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大于90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大于93 kWh/t的,加价0.2元。水泥熟料生产线可比熟料综合电耗大于64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大于67kWh/t的,加价0.2元。水泥粉磨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大于40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5元;大于42kWh/t的,加价0.25元。
    在2013年10月1日之后投产的水泥企业,水泥生产线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大于88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大于90 kWh/t的,加价0.2元。水泥熟料生产线可比熟料综合电耗大于60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大于64kWh/t的,加价0.2元。水泥粉磨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大于36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5元;大于40kWh/t的,加价0.25元。
    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自2016年起按年度执行,国家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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