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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

   发布日期:2016-05-25 15:18:07

    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6]167号)精神,自治区经信委将联合发改委、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6年5月-12月在全区范围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分为摸底调查、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和检查考核四个阶段,主要是依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对钢铁行业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立即关停并拆除;对煤炭行业按照《煤炭行业落后产能认定标准》规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依法关闭。 
    专项行动将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法行政和深化改革、节能降耗和污染防治六大方面工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实施工艺技术、装备规模、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标准,力促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法治环境和市场倒逼机制,推进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原材料工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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