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用电将实行阶梯电价政策
发布日期:2016-11-30 17:22:3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1日前组织完成对省内所有水泥企业上一年水泥生产量及其耗电量的统计、核查,确定其产品可比综合电耗,商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关情况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1日前明确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标准,向社会公布。
水泥企业阶梯电价的实施对象,是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2013年10月1日之前投产的水泥企业执行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现有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2013年10月1日之后投产的水泥企业执行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新建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
节能监察中心
水泥企业阶梯电价的实施对象,是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2013年10月1日之前投产的水泥企业执行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现有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2013年10月1日之后投产的水泥企业执行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新建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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