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2伤!新材料公司炸毁,详情公布
发布日期:2024-09-19 10:54:25
直接经济损失约890万元
近日,崇左市人民政府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崇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西泰航新材料有限公司“7·18”爆炸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使用和管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规范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泰航公司整个厂房(包括砖砌的防火墙)完全坍塌,仅剩3根厂房支承柱。现场找到的相对完整的设备是液压压片机和一台压缩空气储罐(已被气浪掀翻),其它设备或支离破碎,或被零散的建筑构件覆盖,拼凑不齐;现场发现两个爆炸留下的坑洞。
调查报告还显示,企业将爆炸点1(约400kg半成品纤维素混合物)和爆炸点2(约30kg纤维素混合物药片)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随意存放于生产车间,未按规定存放是造成此次爆炸事故的重要原因。
此外,泰航公司还存在盲目蛮干、非法生产的问题。泰航公司于 2023年7月委托中尚国际有限公司编制《广西泰航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亿枚一体钉项目(一期)安全设施设计》,聘请5名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专家组对安全设施设计评审过程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修订,泰航公司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实施一期项目的安全设施施工,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盲目蛮干、非法生产。该公司年产10亿枚一体钉项目于2023年12月开始非法生产,期间两次从某化工公司购买硝化棉(B棉)作为生产一体钉辅料,第一次购买4吨、第二次购买5吨,共计9吨。事发前企业非法生产售卖一体钉约560万枚,使用硝化棉约5吨,事发后退回某化工公司硝化棉约2吨,事发时生产车间硝化棉约2吨。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18日早上8时许,陈某某、何某某到岗工作,其中陈某某按公司日常工作要求打扫车间地面卫生,何某某操作平时由自己负责的组装机。
8时10分许,何某某发现组装机故障,便去操作平时由陈某某操作的组装机,同时向宋某报告组装机故障。
8时15分许,宋某检查后发现是组装机的弹簧损坏,计划外出购买弹簧配件。同时,为了保持车间设备正常运转,宋某打开平时由自己操作的液压压片机操作了一会,便通知陈某某来顶替自己操作液压压片机,并现场演示操作步骤(之前存在由陈某某顶替操作的情形,宋某担心陈某某忘记又演示一次),交代注意事项。
8时41分许,宋某离开车间外出购买配件。
8时50分许,泰航公司厂房顶有火光闪出,接着发生爆炸。
在公司附近加油站加油的宋某听到公司方向有巨响,立即开车返回公司,看到是公司车间爆炸,当即请求隔壁公司员工帮助拨打了“110、119、120”报警求救,同时寻找公司被困员工。
人员伤亡情况
1.死亡人员。陈某某,女,48岁,泰航公司塑壳钉组装机操作员,2023年12月入职,入职时未经公司三级安全教育。
事故直接原因
陈某某在操作压片机过程中,没能及时有效处置压片机中硬杂质与模具摩擦产生的火花,火花飞溅引燃压片机旁物料桶中的纤维素混合物,进而引爆车间内半成品纤维素混合物导致爆炸。
事故间接原因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宋某,泰航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兼操作员。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本单位2024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未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及时消除操作设备产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流于形式,未组织学习和演练;盲目蛮干,将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操作岗位交给没有经过操作规程培训的人员作业,造成操作人员当场伤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
专用仓库、专用场地
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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