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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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业领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24 18:24:31

发文字号 宁工信规发〔2023〕4号 成文时间 2023-05-22 发布时间 2023-05-24
所属机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部门 技术改造投资处 有效性(时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根据自治区《工业经济稳增长36条政策措施》(宁政办规发〔2022〕8号)、《支持“六新”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宁党厅字〔2022〕37号)等文件精神,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领先示范企业,引领行业整体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业领先示范企业是指经营状况较好、技术工艺先进、创新能力较强、产品市场占有率和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较高,在本行业内具有显著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行业领先示范企业评选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组织评选一次。

第四条 自治区行业领先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各地市工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发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自治区行业领先示范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2.企业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补助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

第六条 专项条件

(一)生产经营。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资产总额2亿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盈利能力和较高管理水平,核心竞争能力强,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增长势头,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二)有效投资。近三年来积极实施技术改造或新建重点项目,累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在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等方面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

(三)创新能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突出,在关键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拥有核心技术、标准和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投入较大,企业R&D经费投入强度高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四)智能化水平。广泛应用数字化、智能化装备,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数字化应用等指标居于同行业前列。

(五)绿色化水平。能源管理体系健全、能源资源投入结构优化,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效果良好,绿色化发展水平居于同行业前列。

(六)产品质量。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的质量控制系统,产品质量达到国内领先和国际同类先进水平。产品的品牌影响力、美誉度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居于同行业前列,市场竞争力强,有较高的品牌附加值。

(七)社会效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创造就业岗位,支持乡村振兴等公益事业,对行业、地区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 组织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申报工作通知,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审核流程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内容,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辖区企业申报。

第八条地市审核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对企业上报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以及项目、数据的真实性等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正式行文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九条专家评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和业务处室进行评审,评审采取打分制,专家和业务处室打分分别占90%、10%,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条 征求意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征求生态环保、应急等部门意见,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结果公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拟认定企业名单在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行文发布,并授予“自治区**行业领先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认定为自治区行业领先示范的企业,按照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实施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自治区重点项目库予以支持,在申报国家和自治区高质量发展专项时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优先推荐自治区级行业领先示范企业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给予最高40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的自治区行业领先示范企业有效期三年(自认定文件下发之日起),三年后该行业重新认定。同一企业再次认定为自治区行业领先示范企业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资料审核、专项资金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重复申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2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行业领先示范企业(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宁经信规范发〔2018〕1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行业领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一图读懂《自治区行业领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自治区行业领先示范企业认定奖励政策解读》视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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