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区钢材市场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08 17:50:52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公安局、工信局,银川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专题会议纪要(【2015】19号)精神,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经信委制定了《全区钢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9月8日
全区钢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近期调研发现,我区钢材市场存在部分商户销售假冒伪劣抗震螺纹钢(HRB400E),余热处理钢筋(RRB400)冒充热轧带助钢筋(HRB400),个别企业违反国家一线一证规定贴牌生产,国家取缔的地条钢、瘦身钢筋混杂于钢材市场,无证钢材充斥市场等突出问题,严重威胁建筑质量安全,成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为进一步维护全区钢材市场公平、公正、安全的市场秩序,根据自治区党委专题会议纪要(【2015】19号)精神,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经信委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钢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掌握全区钢材生产、经营单位底数、状况,规范钢材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强化钢材市场质量监督管理,依法取缔钢材非法生产经营企业,促进企业自律,完善监管机制,强化联合共治,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15年9月中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
(一)部署准备阶段(9月14日—9月30日):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按照整治行动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全面分析掌握本地区钢材市场的生产经营动态,摸清辖区企业、经营户的底数,明确整治重点和任务,研究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行动实施阶段(10月8日至11月20日):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信局按照行动方案要求,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全区钢材市存在销售假劣产品、违规生产等问题细致摸排、发现案源、集中力量对确定的重点范围和重点企业开展全面查处。自治区工商局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11月20日至30日)。认真总结执法行动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三、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
(一)坚决取缔非法生产企业。各地要对本地区钢材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地条钢建筑用材等非法生产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于依法取缔的钢材非法生产企业,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移。
(二)集中开展流通领域的钢材质量抽检工作。各地要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规定,对本地建筑材料市场的钢材质量集中开展抽检工作。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抽检结果的运用,严厉查办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钢材违法案件。
(三)严厉打击钢材市场各种;傍名牌;行为。各地要加强与大型知名钢铁企业的联系,拓宽违法线索来源渠道,以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重点,严厉打击钢材市场各种;傍名牌;行为。
(四)加大对违法者的曝光力度。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将此次行动涉及的行政处罚信息分别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宁夏红盾信息网予以公示。同时,各地要通过本地主流媒体对违法者相关信息予以曝光,对涉案价值较大的假冒伪劣案件,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对案件调查过程跟踪采访报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钢材市场专项整治行为是当前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自治区质监局和经信委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协调小组,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经信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打击钢材市场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及时成立钢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构,并组建联合执法队伍,统一执法。行动期间,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经信委将组成联合工作组,通过督办和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推动此次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对专项查处中组织、查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狠抓大要案查处。各地要突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要充分发挥12315、12365举报投诉网络作用,及时发掘大要案件线索。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协调配合。办案部门要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按案前、案后移交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地要将严厉打击钢材市场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纳入日常化、规范化轨道。并针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为维护钢材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奠定良好的基础,确保规范有序销售。
(五)加强信息报送。五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工信局要客观、准确、如实统计行动成果,及时汇总整理本地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和成熟经验。11月30日前上报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和专项行动统计报表。有关材料归口上报至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质监局、自治区经信委。行动中查处的重大案件和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自治区工商局联系人:贺俊强 0951-5672016
自治区质监局联系人:吴 涛 0951—5069545
自治区公安厅联系人:杨海涛 0951—6136198
自治区经信委联系人:纪国栋 0951—6038255
附件:全区钢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
全区钢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专题会议纪要(【2015】19号)精神,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经信委制定了《全区钢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9月8日
全区钢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近期调研发现,我区钢材市场存在部分商户销售假冒伪劣抗震螺纹钢(HRB400E),余热处理钢筋(RRB400)冒充热轧带助钢筋(HRB400),个别企业违反国家一线一证规定贴牌生产,国家取缔的地条钢、瘦身钢筋混杂于钢材市场,无证钢材充斥市场等突出问题,严重威胁建筑质量安全,成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为进一步维护全区钢材市场公平、公正、安全的市场秩序,根据自治区党委专题会议纪要(【2015】19号)精神,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经信委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钢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掌握全区钢材生产、经营单位底数、状况,规范钢材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强化钢材市场质量监督管理,依法取缔钢材非法生产经营企业,促进企业自律,完善监管机制,强化联合共治,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15年9月中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
(一)部署准备阶段(9月14日—9月30日):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按照整治行动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全面分析掌握本地区钢材市场的生产经营动态,摸清辖区企业、经营户的底数,明确整治重点和任务,研究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行动实施阶段(10月8日至11月20日):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信局按照行动方案要求,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全区钢材市存在销售假劣产品、违规生产等问题细致摸排、发现案源、集中力量对确定的重点范围和重点企业开展全面查处。自治区工商局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11月20日至30日)。认真总结执法行动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三、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
(一)坚决取缔非法生产企业。各地要对本地区钢材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地条钢建筑用材等非法生产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于依法取缔的钢材非法生产企业,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移。
(二)集中开展流通领域的钢材质量抽检工作。各地要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规定,对本地建筑材料市场的钢材质量集中开展抽检工作。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抽检结果的运用,严厉查办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钢材违法案件。
(三)严厉打击钢材市场各种;傍名牌;行为。各地要加强与大型知名钢铁企业的联系,拓宽违法线索来源渠道,以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重点,严厉打击钢材市场各种;傍名牌;行为。
(四)加大对违法者的曝光力度。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将此次行动涉及的行政处罚信息分别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宁夏红盾信息网予以公示。同时,各地要通过本地主流媒体对违法者相关信息予以曝光,对涉案价值较大的假冒伪劣案件,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对案件调查过程跟踪采访报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钢材市场专项整治行为是当前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自治区质监局和经信委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协调小组,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经信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打击钢材市场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及时成立钢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构,并组建联合执法队伍,统一执法。行动期间,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经信委将组成联合工作组,通过督办和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推动此次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对专项查处中组织、查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狠抓大要案查处。各地要突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要充分发挥12315、12365举报投诉网络作用,及时发掘大要案件线索。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协调配合。办案部门要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按案前、案后移交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地要将严厉打击钢材市场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纳入日常化、规范化轨道。并针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为维护钢材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奠定良好的基础,确保规范有序销售。
(五)加强信息报送。五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工信局要客观、准确、如实统计行动成果,及时汇总整理本地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和成熟经验。11月30日前上报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和专项行动统计报表。有关材料归口上报至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质监局、自治区经信委。行动中查处的重大案件和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自治区工商局联系人:贺俊强 0951-5672016
自治区质监局联系人:吴 涛 0951—5069545
自治区公安厅联系人:杨海涛 0951—6136198
自治区经信委联系人:纪国栋 0951—6038255
附件:全区钢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
全区钢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 数量 |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
检查经营户(家) | ||
市场(次) | ||
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窝点 | ||
钢材经销商抽检户数 | ||
抽检质量不合格户数 | ||
查处非法生产 地条钢案件 |
案件数(件) | |
案值(万元) | ||
罚没金额(万元) |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件) | ||
查处不合格 钢材案件 |
案件数(件) | |
案值(万元) | ||
罚没金额(万元) |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件) | ||
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 案件数(件) | |
案值(万元) | ||
罚没金额(万元) |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件) | ||
查处其他案件 | 案件数(件) | |
案值(万元) | ||
罚没金额(万元) |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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