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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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 “连湖花园”六区项目节能评审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04-12 16:16:44

    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连湖花园;六区项目节能评审的请示》及节能分析文件收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113号)等有关规定,2016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技术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了节能评估,并依据专家组评估意见进行了节能审查。经审查,同意该项目通过能评,批复文号为(宁节能评审发201614号)。
    同时要求你单位:1、项目采用的节能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2、在设计、施工时,选用国家节能机电设备推广目录(产品)中的机电设备,不得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材料和设备。3、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或年能源消费量超过原定消费量10%以上的,应当重新申请节能评估和审查。4、项目建成后,须向我委提出专项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上一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通知 下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生产企业营造风清气正政商环境倡议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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