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9-06 17:19:52
根据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这一创新平台的实际建设情况,为能够培育更加符合国家级认定要求的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完善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评价体系和“先评价、后支持”的评价运用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2016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34号令),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2007年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宁政办〔2007〕98号)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8年9月5日至9月8日。意见请发送至我委科技促进处邮箱34838194@163.com,或邮寄至“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路361号经信委科技处”,邮编750001。
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处
2018年9月5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待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和加强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自治区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业绩突出、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银川海关、宁夏区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开展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日常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经营3年以上;
(二)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并运行1年以上。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银川海关、宁夏区税务局发布申报通知,并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发布;
(二)企业自愿向所在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申请材料;
(三)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及通知要求,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评价材料(见附件2)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各市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结果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银川海关、宁夏区税务局,根据评审意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重点发展产业等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认定名单,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审议后,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严重环境问题或违法失信企业,取消认定;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予以撤销的意见。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要求和政策支持与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银川海关、宁夏区税务局,在受理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以文件形式公布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区内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运行评价,在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程序:
(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于评价年度发布评价通知,并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官方网站发布;
(二)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当年通知要求将运行评价材料报送所在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材料主要包括工作总结(见附件4)、评价材料(见附件2)、享受优惠政策调查表(见附件5)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的运行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按照发布评价通知的要求,将审查意见和企业运行评价有关材料报送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各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运行评价材料进行核实、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银川海关、宁夏区税务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审议后确认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运行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每年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并给与相应配套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在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经海关确认后,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可享受海关部门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自治区科技计划、新产品鉴定等优先给予支持;新技术产业化应用的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技术中心要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半年、年度创新数据快报。对运行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在下一次运行评价之前暂停享受资金支持,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是优秀或良好等次。
第十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有关情况书面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银川海关、宁夏区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取消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或者同意更名,并发文公布。其中,对经确认取消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该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自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该企业所属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的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经海关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可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变更情况确认后,根据确认结果办理已凭税款担保放行的有关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税款免征手续。
第二十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撤销其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母公司技术中心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与母公司主营业务不同的子公司原有的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可以视情况保留。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母公司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时,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二十一条企业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其所属企业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将在经信系统内进行通报或纳入信用中国(宁夏)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三条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运行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和督促。
第二十四条 银川海关依据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对推荐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区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
宁夏区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推荐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区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科技厅、财政厅、银川海关、宁夏区税务局,对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联合发文,向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同级管理部门通报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国家的宏观政策导向,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7〕98号)和《关于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附件的通知》(宁经技术发〔2007〕15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银川海关负责解释。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提纲
5.享受创新优惠政策情况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二、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银行信用等级、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力。结合企业主营业务涉及的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国内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核心技术的自主开发能力,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一)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附企业和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二)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发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三)企业技术中心研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四)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近三年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一)企业制定未来5~10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二)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主营业务 |
统计行业代码 |
||
下属企业数量 |
报告年度 |
||
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技术中心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1 |
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
2 |
利润总额 |
万元 |
|
3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4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
5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
万元 |
|
6 |
上一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
万元 |
|
7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
其中: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项目数 |
项 |
||
对外合作项目数 |
项 |
||
8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其中:近两年新增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9 |
研发准备金制度中安排资金 |
||
其中:实际支出资金 |
|||
10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
11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12 |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
13 |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
人 |
|
14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
15 |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
16 |
自治区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
17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自治区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
18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
19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
20 |
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数 |
项 |
|
21 |
企业获得的驰名或著名商标数 |
个 |
|
22 |
企业获得的名牌产品数 |
个 |
|
23 |
获得国家、自治区的科学技术奖项目数 |
项 |
说明:1.此表需加盖企业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公章一致。
2.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例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3.报告年度: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107-1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107-2表)。未列入自治区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的格式填写后提交。
(二)企业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三)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的107-1表、107-2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四)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见附表1—附表10),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研发平台、国家及自治区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奖励、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技术中心组织机构图、技术中心主要领导的任命文件、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立文件、研发准备金制度文件等方面的内容。
附表1 企业研发相关费用信息表
费用项目 |
金额(万元) |
备注 |
一、研发(日常)内部支出 |
||
1.人员人工费 |
||
2.原材料费 |
||
3.其他费用 |
||
其中:(1)办公费 |
||
(2)差旅费 |
||
(3)资料费 |
||
(4)培训费 |
||
二、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 |
||
其中:(1)仪器和设备 |
||
三、当年购置科研开发用的专业数据库、开发软件等无形资产 |
||
四、当年使用来自政府部门的研发资金 |
||
五、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
||
六、研发中的其他相关费用 |
||
1.研发中的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
||
2.研发中的无形资产推销 |
说明:1.上述大部分项目的金额可以从“研发支出”等会计科目或统计局的107-2中获取。
2.企业在研发中购建或其他方式获取科研开发用的固定资产,应该填列归集在“当年形成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或“当年使用来自政府部门的研发资金”栏目中;为避免重复统计,如果固定资产来源于政府资金,则应该填报在“当年使用来自政府部门的研发资金”栏目中,不归集在“当年形成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栏目。
附表2 技术中心内外部专家和博士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学历 |
工作单位 |
工作部门 |
职称职务 |
技术领域 |
专家类型 |
工作时间(月) |
电话 |
备注 |
说明:专家类型分为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2、国家专项津贴获得者;3、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4、省部专项津贴获得者;5、博士;6、在站博士后;7、其他类型专家。其他类型专家请详细说明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附表3 研发项目信息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来源 |
合作形式 |
合作单位 |
成果形式 |
技术领域 |
起始日期 |
完成时间 |
项目经费内部支出(万元) |
说明:1.项目来源:1、国家科技项目;2、地方科技项目;3、其他企业委托科技项目;4、本企业自选科技项目;5、来自境外的科技项目;6、其他科技项目。
2.项目合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其中最主要的1项):1、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2、与境内高校合作开发;3、与境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开发;4、与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合作开发;5、与境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合作开发;6、独立研究开发;7、委托开发;8、其他。
3.项目成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其中最主要的1-2项):1、论文或专著;2、自主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样品、配方、新装置;3、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或新工艺、新工法;4、发明专利;5、实用新型专利;6、外观设计专利;7、带有技术、工艺参数的图纸、技术标准、操作规范;8、基础软件;9、应用软件;10、其他。
4.完成时间:如果项目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则填写完成或结题时间;如果项目没有完成(结题),完成时间则填写预计完成时间。
5.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指该项目在报告年度的经费支出;跨年项目按报告年度实际支出填写。
附表4 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信息表
序号 |
发明专利名称 |
申请国别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授权公告 |
|
|
|
|||
说明: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附表5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表
序号 |
被受理的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申请国别 |
申请号 |
申请日期 |
申请人 |
说明:1.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2.受理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附表6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研发平台、通过国家及自治区认证的实验室、检测机构信息表
序号 |
机构名称 |
认定机关名称 |
认定文件号 |
是否对外服务及服务收入 |
说明: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附表7 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信息表
序号 |
名称 |
评定机关 |
认定时间 |
证书或文件号 |
说明:企业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宁夏著名商标和宁夏名牌产品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8 三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表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类型 |
标准号 |
主持或参与 |
颁布年月 |
是否现行有效 |
说明:1.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
2.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附表9 获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奖励信息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奖励类型 |
奖励级别 |
获奖时间 |
说明:1.奖励类型为国家、自治区的科学技术奖。
2.需要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附表10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信息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数量(台) |
单价 |
总价 |
购置时间 |
说明:附购置设备发票或采购合同复印件;此表可自行增加行数。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5.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自治区)、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自治区)、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
6.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7.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8.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研发项目数。
11.国家级、自治区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2.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自治区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国际组织、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14.近两年新增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前一年度企业新增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
15.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16.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7.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8.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数量。
19.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做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20.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21.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22.获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获得的由国务院设立并颁发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并颁发的“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23.企业获得的驰名或著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宁夏著名商标数量。
24.企业获得的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自治区有关部门评定的宁夏名牌产品数量。
25.研发准备金制度: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规范研发准备金的提取、使用、核算、报告、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研发准备金是企业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专门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储备资金。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
评价指标体系
一、定量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单位 |
权重 |
基本要求 |
创新投入 |
创新经费 |
22 |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 |
8 |
≥5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2 |
分档 |
|||
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 |
% |
1 |
>0 |
|||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中安排的储备资金占主营业务的比重 |
% |
1 |
≥3 |
|||
创新人才 |
15 |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 |
7 |
≥2 |
|
技术中心拥有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 |
人 |
4 |
≥3 |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4 |
≥10 |
|||
创新条件 |
技术积累 |
14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5 |
≥5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3 |
≥5 |
|||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 |
% |
3 |
≥3 |
|||
对外合作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 |
% |
1 |
>10 |
|||
企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数 |
个 |
1 |
≥1 |
|||
企业获得的宁夏名牌产品、宁夏著名商标数 |
个 |
1 |
≥1 |
|||
创新平台 |
9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4 |
≥500 |
|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2 |
≥1 |
|||
自治区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1 |
≥1 |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自治区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2 |
≥1 |
|||
创新绩效 |
技术产出 |
15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5 |
≥2 |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6 |
≥1 |
|||
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数 |
项 |
4 |
≥1 |
|||
创新效益 |
25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0 |
≥15 |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 |
10 |
≥10 |
|||
利润率 |
% |
5 |
≥3 |
|||
加分 |
加分 |
获得国家、自治区的科学技术奖项目数 |
≤5 |
说明:1.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企业规模划分4档: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及以上,≥1%;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100亿元(含10亿元),≥1.5%;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10亿元(含3亿元),≥2.0%;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下,≥3%。
2.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科技重大贡献、科技合作等奖项目,特等奖每项加5分,一等奖每项加4分,二等奖每项加3分,三等奖每项加2分,鼓励类每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二、行业系数
行业名称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农业 |
1.5 |
1.5 |
1.5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2.0 |
3.0 |
3.0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2.0 |
3.0 |
3.0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2.0 |
3.0 |
3.0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5 |
1.5 |
1.0 |
食品制造业 |
1.5 |
1.5 |
1.0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2 |
1.5 |
1.5 |
烟草制品业 |
3.0 |
1.5 |
2.0 |
纺织业 |
1.2 |
1.0 |
1.0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2 |
1.0 |
1.0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5 |
1.2 |
1.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1.0 |
1.5 |
1.2 |
家具制造业 |
1.2 |
1.0 |
1.0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0 |
1.0 |
1.0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1.0 |
1.0 |
1.2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5 |
1.2 |
1.2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 |
2.0 |
1.0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1.0 |
1.0 |
1.0 |
医药制造业 |
0.8 |
0.8 |
1.0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0 |
1.0 |
1.0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0 |
1.0 |
1.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0 |
1.0 |
1.0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5 |
1.5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2 |
1.0 |
金属制品业 |
1.0 |
1.0 |
1.0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汽车制造业 |
1.0 |
0.8 |
1.0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1.0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0.8 |
0.8 |
1.0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0.8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0.8 |
0.8 |
0.8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2.5 |
3.0 |
3.0 |
房屋建筑业 |
2.0 |
1.5 |
1.5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2.0 |
1.5 |
1.5 |
建筑安装业 |
2.0 |
1.5 |
1.5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6 |
1.0 |
1.0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1.0 |
1.0 |
1.0 |
其他 |
1.5 |
1.5 |
1.0 |
说明:1.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计算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三、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
2.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
3.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4.年度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提纲
已认定的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区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需每年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编写提纲为:
一、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二、企业发展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主导产品产量、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利润、新产品销售利润等。简要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网络建设。
四、基础条件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技术中心拥有的主要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情况,对企业科技创新需要的保障程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的内部利用率、对外服务率等利用水平;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五、研发团队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技术中心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专业技术结构、年龄结构、技术职称结构、学历结构;技术中心高层次技术带头人及科研团队的创新能力及发挥的作用;人才培养情况。
六、技术研发情况
主要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情况;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核心技术在本行业领域所处地位、竞争优势;技术服务能力发展及技术交易收入情况;技术创新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七、资金投入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投入情况;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免税情况。
八、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九、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主要包括:企业创新体系、技术发展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主要措施,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等。
附件5
享受创新优惠政策情况
一、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加计扣除抵免税情况统计
会计年度 |
企业申报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金额(万元) |
税务部门确认的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金额(万元) |
当年企业执行的所得税率(%) |
当年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而减免税额(万元) |
备 注 |
报告年度 |
|||||
报告年度前一年 |
备注填写:1、企业没有申报享受该优惠政策;2、税务部门不予受理企业的申报;3、当年企业调整后应税所得小于0;4、其他原因,请简要说明。
二、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免税情况统计
会计年度 |
进口货物名称 |
进口数量 |
进口金额(万元) |
免征进口关税金额(万元) |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金额(万元) |
报告年度 |
|||||
报告年度前一年 |
上一条:关于举办2021年行业专家党史学习专题精品线上直播课程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宁夏光伏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