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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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7-19 08:24:26

为促进我区制造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推动服务型制造向专业化、协同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公平性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7月19日至25日。意见请发送至我厅新兴产业发展处邮箱jxwdyf@163.com,或邮寄至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路361号工业和信息化厅新兴产业发展处,邮编750001。

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7月1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项目、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制造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推动服务型制造向专业化、协同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培育我区制造业竞争新优势。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中国工程院《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工信部联产业〔2016〕231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兴产业形态,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制造业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有利于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

示范企业是指企业在服务型制造模式发展中成效显著,服务型制造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对行业服务型制造发展起到较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示范项目是指围绕提升企业核心制造能力开展的项目。项目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效果明显。项目实施后企业的服务型制造特征更加明显,服务能力更加突出,市场地位得到加强。

示范平台是指为各行业或区域内制造企业在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网络化协同制造、远程诊断运维、系统解决方案、人力资源、共性关键技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融资等方面提供专项服务,并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运营成本的专业或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推荐申报工作,并配合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认定管理工作,按照创新驱动、融合发展、重点突破、示范引领的要求,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发展工业设计。推动工业设计由产品外观设计向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转变。支持企业通过创新设计,推进工艺装备由通用向专用、由单机向连线、由机械化向自动化的持续升级。鼓励“四众”支撑平台、科技园、孵化器和创业基地等积极发展创新设计,支持建设一批创新设计集群。

第六条发展供应链管理专业化服务。鼓励企业应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建设面向客户订单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引导大型制造业企业发挥信息优势,为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和投贷联动试点提供有效信息支撑服务。深化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关系,逐步形成分工协作、协同配合、标准规范、运转高效的供应链组织体系。

第七条发展网络化协同制造服务。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面向制造业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促进两化深度融合。推动制造业企业、互联网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跨界联合,创新资源、生产能力和市场需求的智能匹配和高效协同。增强信息化方案设计、系统开发和综合集成能力,实现研发设计、生产组织、质量控制和运营管理等子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制造。

第八条发展服务外包。鼓励制造业企业在信息技术、研发设计、能源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广泛采用服务外包。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集成服务水平高、具有一定竞争力的服务外包龙头企业。引导中小企业释放服务外包需求,推动商业模式和管理模式创新。

第九条发展专业化服务体系。鼓励专用设备和消费品等领域制造业企业延伸服务体系,创新产品增值服务方式,改变传统单一的产品销售模式。支持开展远程在线监测/诊断、健康状况分析、远程维护、检验检测、故障处理等质保、绿色服务。发挥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产业联盟作用,引导中小企业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

第十条发展总集成总承包模式。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和组织结构重构,集中整合资源优势,开展设施建设、检验检测、供应链管理、节能环保、专业维修等领域的总集成总承包。引导节能设备、通用设备制造企业向综合节能服务提供商转变。支持高耗能企业与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对接合作,开展节能培训和节能诊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第十一条发展融资租赁服务。支持制造业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加强合作,开展设备融资租赁服务,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等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第十二条发展智能服务。引导大型制造业和软件企业建立在线采购、产品销售和综合服务平台,带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建设工业电子商务平台,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反应速度和资源配置效率。发展“制造即服务”业务,在设计、制造、检测、认证、营销、维护等领域探索开展运营服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共性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常经营两年(含)以上。组织结构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2.申报主体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专项条件

1.示范企业应为具有鲜明特色且经营两年(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企业内部成立专门的服务性部门或剥离设立独立的服务性公司,为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支撑。企业近三年内实施服务型制造的项目不少于2个,且必须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企业最近一年的服务性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含);

(2)企业通过开展服务型制造,推动企业最近一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8%以上(含);

(3)企业通过开展服务型制造,推动企业最近一年的利润比上年增长8%以上(含)。

2.示范项目应为制造业企业近两年内新实施的服务化转型项目,项目已投入运营,且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发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企业的服务型制造特征更加明显,服务能力更加突出,市场地位得到加强。

3.示范平台应为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面向市场提供专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既可以是面向行业的专业服务平台(机构),也可以是面向区域的综合服务平台,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平台的成立和运营时间须满两年;

(2)最近两年为3家(含)以上制造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专业服务或综合服务;

(3)具有集聚技术服务资源和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长期合作服务机构2家以上,形成较完整的服务链;

(4)服务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社团法人类服务机构不少于5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数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60%;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企业通过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和财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申报书(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成立专门的服务性部门或剥离设立独立服务性公司的证明材料,如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独立的服务性公司章程等;

(五)企业近年有关服务型制造项目合同、投入及成果等复印件,如服务型制造生产线改造软硬件设备的购买发票、因实施服务型制造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等。

第十五条各地工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联合行文将确定推荐的企业、项目、平台申报资料分别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十六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名单,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五章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对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授予“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牌匾,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5号)有关规定,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认定为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列入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优先向国家工信部推荐申报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对被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增加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由推荐部门进行复核,结果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在部门网站更新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称号: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三)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四)企业经营不善,不符合示范企业基本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因第十三条(三)款原因被撤销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称号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发生企业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更名。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调整和撤销的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加快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企业、项目、平台)的培育、示范推广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邀请参加“2017中国机器人产业创新峰会”及同期展览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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