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4 11:10:24
五市工信局,各特色载体开发区: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90号)要求,依据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一)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8年认定的国家示范平台将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示范平台认定时间及批次见附件1。
二、推荐程序
(一)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参照《管理办法》及示范平台申报条件(附件2),自愿向五市工信局、各特色载体开发区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3)。
(二)五市工信局、各特色载体开发区审核后,推荐上报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含所辖市、县、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的开发区,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不计入五市推荐数量。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届时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平台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推荐上报工信部。
三、相关要求
(一)《管理办法》及相关附件电子版可在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www.smenx.com.cn)查看下载。
(二)请五市工信局、各特色载体开发区于5月31日前将被推荐单位申报材料胶装纸质件(一式四份)、推荐文件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4,一式一份),并附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创业和融资服务处。
联系人:王 曦 电话:0951-6363592
地址:银川市解放西街361号自治区政府大楼419
附件:1.国家、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时
间及批次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条件
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清单
4.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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