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态环境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自治区有能力利用输液瓶(袋)可回收物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8 15:02:23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宁东基地管委会对应相关部门:
为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规范输液瓶(袋)综合利用,根据国家卫健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决定,组织开展有能力利用输液瓶(袋)可回收物企业申报工作,建立宁夏有能力利用输液瓶(袋)可回收物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宁夏境内注册或在宁夏境内按相关法规设立分机构的再生资源利用法人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输液瓶(袋)综合利用或废塑料、废玻璃再生资源利用”等内容。
(二)具备投资项目备案证、输液瓶(袋)综合利用或废塑料、废玻璃再生资源利用环境影响报告批复、环评竣工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明、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等。
(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四)需要运输的使用输液瓶(袋)可回收物专用运输车辆,输液瓶(袋)来源与产品去向追溯制度健全,实现闭环管理。
(五)投资项目选址远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学校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六)输液瓶(袋)存储区、生产加工区分开设置,有独立的危废暂存区,并设置明显的界线和标识。
(七)输液瓶(袋)与其他废塑料、废玻璃等分开存储、加工,生产加工区采取防雨、防风、防渗等措施。
(八)生产加工设备齐全,且运转正常。
(九)诚信经营,无严重失信记录。
(十)近三年无较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
二、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自愿向注册地或所在地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纸质四份,电子版刻光盘一份),企业申报材料于9月10日前报各市工信局,各市工信局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初审后,于9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处)。
(二)审核公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告。
(三)公布名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公布列入名录的企业名称、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
三、工作要求
输液瓶(袋)可回收物利用企业名录是推荐性名录,实行滚动申报和动态管理。各地市工信部门、生态部门、卫健部门做好申报组织和动态管理工作,每年对辖区内列入名录的企业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具备申报条件、违背输液瓶(袋)可回收物利用承诺的企业,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经审核确定后,依法公告其退出名录。列入名录的企业可优先享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相关政策资金支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张建保0951-6363587(385传真)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张玺0951-5160971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张 荣 0951-5054815
附件:1.申报材料封面参考格式
2.有能力利用输液瓶(袋)可回收物企申报表
3.申报材料清单
4.有能力利用输液瓶(袋)可回收物企业承诺书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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