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17 08:52:07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
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工信部原〔2019〕254号)同时废止。为做好我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现将《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试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政策宣传,提升新材料企业对国家政策的认知度,扩大政策影响力。
二、积极组织投保。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在全面调查掌握本地新材料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组织企业对照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指导和帮助新材料企业主动与保险公司开展项目对接,按照国家新材料产品保险范围及政策规定,积极推动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试点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投保。
联系人:王洋0951-6363944 15296902031
附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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