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开展2023年首台(套)技术装备、 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产品 奖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12 19:00:17
宁工信函〔2023〕149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
为支持我区装备制造、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加快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产品(以下简称“三首”产品)的推广应用,根据《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3〕4号)以及《自治区新产品新标准专项管理办法》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三首”产品奖补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
3、项目产品的实施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首版次软件产品著作权需为2021年7月1日以后取得),并已完成交付;
(二)各专项申报条件
1、首台(套)技术装备:
(1)申报主体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研发能力,具备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2)无侵犯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具有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信誉;
(3)申报的产品属于国内或区内首次研制开发成功,市场前景较好,首次进入市场推广应用阶段,并列入国家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1年版)》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技术装备。
2、首批次新材料:
(1)首批次新材料产品是指申报主体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所研发生产的产品在品种、规格、性能或技术参数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属于国内或区内首次研制开发成功,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市场前景较好,且首次进入市场推广应用阶段,尚未取得较大规模市场业绩的关键基础材料;
(2)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报主体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3)产品列入国家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或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
(4)产品性能可靠,通过自治区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经核实,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以产品合格证和用户使用报告为准)。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以下产品不属于首批次新材料产品认定范围:
a.企业研制开发的仅限于自用的材料;
b.用户单位定制的无重大技术创新突破的非标材料。
3、首版次软件:
(1)申报主体具有较强的软件产品研发能力,良好的技术研发人才队伍支撑,且已按照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注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系统并按时填报数据。
(2)申报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申报主体具有较强的软件产品研发能力,良好的技术研发人才队伍支撑,且已按照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注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系统并按时填报数据。
b.知识产权明晰。申报企业依法拥有软件产品首次发表的软件著作权,著作权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为1.0。
c.技术水平先进。产品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填补国内区内空白、打破市场垄断;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被列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d.性能质量可靠。产品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或通过省级及以上软件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许可证明;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e.获得市场认可。产品已经交付且实现市场化。
二、支持方式
(一)推广应用。针对首版次软件产品,将根据征集情况优选发布《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与《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1年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产品一并推广,为用户单位提供首购首用参考。
(二)保费补贴。自治区目录产品按照不超过3%的实际投保费率,给予50%的保险费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同一产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与国家保费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销售奖励。对我区企业研制生产列入国家或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或首版次软件产品相关指导目录产品的,年销售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首台套5%、首批次5%、首版次20%)给予奖励,国家目录产品最高300万元、自治区目录产品最高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申报首版次软件产品的需同时填写附件5);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2022年度制造方和最终用户方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以及与之对应的销售发票、收入进账凭证、用户接收证明;
5.企业专利证书等技术水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
6.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或测试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应包含相关目录产品所列参数检测结果);
7.保费补贴项目须另提供保单、相关批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8.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时间要求及时组织辖区企业申报,同时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不全的企业不予通过;对企业诚信状况、重大安全环保状况等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推荐。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务必于6月25日前,按照“三首”产品分类后,将推荐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含电子版)分类后,分别报自治区工信厅装备工业处、新兴产业发展处和大数据与软件产业处,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
自治区工信厅装备工业处 马隆隆 0951-6363403
新兴产业发展处 魏 晗 0951-6363971
大数据与软件产业处 程 琳 0951-6363943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韩 阳 0951-5069428
附件:1.自治区“三首”产品销售奖励项目申请表
2.自治区“三首”产品销售奖励项目汇总表
3.自治区“三首”产品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4.自治区“三首”产品保费补贴项目汇总表
5.2023年自治区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表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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