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13 10:07:31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税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要求,现组织区内集成电路企业开展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清单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范围
申报企业必须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文件中提及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
二、申报工作程序
(一)集成电路企业严格对照《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详见附件1),于2023年9月20日前通过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市工信局和同级发改委审核。
(二)各市工信局会同同级发改委对申报材料初审后出具推荐意见函,于9月22日前将推荐意见函、申报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新兴产业发展处。联系人:李学文,联系方式:0951-6363944,邮箱:LXW5672977@163.COM。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对企业申报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于10月7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后确认最终清单。10月31日后,企业可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三、相关要求
(一)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确保按时间节点报送推荐意见函和企业申报材料。各市工信和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查处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
(二)申报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内容,规范填写申报材料(纸质版4份、电子版1份)。提交的纸质版材料必须胶装,电子版材料应为word版。企业要对所提供的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清单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市级省级工信主管部门报告,工信厅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时限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3年度相关政策。
(四)电子版《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详见附件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系统企业操作手册》(详见附件3),《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详见附件4),请登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下载。
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3.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系统企业操作手册
4.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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