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3 10:36:42
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4〕4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4年度我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工业节能监察
(一)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
1.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依据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以及能效标杆水平、基准水平,聚焦石化化工(炼化、氯碱、纯碱、电石、化肥、无机盐、无机酸和有机酸、橡胶、醇醚、异氰酸酯、合成树脂、涂料、煤化工)、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解铝、铜冶炼、工业硅)、造纸(纸浆、机制纸和纸板)、纺织(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针织物、纱线,粘胶短纤维,聚酯涤纶)等行业企业,全面开展专项节能监察,力争实现行业企业全覆盖。
2.重点用能设备能效专项监察。依据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以及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对变压器、电机及其系统(电机、风机、泵、空压机、工业制冷设备等)、工业热能设备(工业锅炉、热处理设备等)用户企业开展专项监察,核查设备台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设备。本专项监察应覆盖前述细分行业企业。
3.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依据《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24号)和相关能效标准,对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全面开展能效专项监察,核算电能利用效率(PUE)实测值,检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等。
4.2023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23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能耗超限额企业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阶梯电价专项节能监察
根据国家关于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执行阶梯电价的有关要求,组织对全区钢铁、水泥、电解铝生产企业2023年度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三)其他专项工业节能监察
完成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安排的其他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任务。
二、日常工业节能监察
根据本地区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日常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包括:对本地区能源消费量大、能耗增长较快行业领域的重点用能企业,以及未纳入“十四五”前三年监察范围的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国家绿色工厂,开展行业能耗限额和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监察;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节能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等。
三、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
专项工业节能监察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组织,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和五市工信局具体实施;日常工业节能监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五市工信局组织实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督查检查。
请五市工信局和宁东管委会经发局于3月1日前将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企业汇总表和企业名单,五市工信局于11月30日前将年度节能监察总结(包括:专项监察、日常监察工作总结,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等)报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邮箱nxjnjczx@163.com);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12月15日前汇总形成年度工业节能监察报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工业节能监察对推动工业节能提效、完成“十四五”工业节能目标的重要意义,合理确定监察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时限,依规使用监察经费,高质量抓好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二)提升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培训”线上平台,组织本地区参与本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人员参加培训,提升工业节能监察队伍业务素养和能力水平。鼓励采用市县联动执法、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支撑协助等方式,提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效能。
(三)严格规范执法。认真落实《工业节能监察办法》,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加强与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健全跨部门联动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四)强化服务意识。树立执法+服务意识,在监察工作当中,聚焦节能降碳和绿色发展,深入调查研究和节能服务,积极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监察中发现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能源管理薄弱的企业,提出改进建议。
(五)注重结果应用。对达不到能效基准水平的企业,督促其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升。鼓励将节能监察结果应用于节能诊断服务、绿色工厂和绿色数据中心、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等工作,加强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等数据共享。
联系人:张世福联系电话:0951-6363186
杜永团 联系电话:0951-6363136
附件:1.2024年度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企业汇总表
2.2024年度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企业名单及专项监察经费结余表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4年度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企业汇总表
申报单位: (盖章)
一、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 | |||
行业(领域) | 企业数(家) | 备注 | |
(一)石化化工行业 | |||
炼化 | 炼油 | ||
乙烯 | |||
聚丙烯 | |||
苯乙烯 | |||
精对苯二甲酸 | |||
对二甲苯 | |||
氯碱 | 烧碱 | ||
聚氯乙烯 | |||
纯碱 | |||
电石及其下游 | 电石 | ||
1,4-丁二醇 | |||
聚乙烯醇 | |||
乙酸乙烯酯 | |||
化肥 | 合成氨 | ||
碳酸氢铵 | |||
尿素 | |||
磷酸一铵 | |||
磷酸二铵 | |||
无机盐 | 黄磷 | ||
硫酸钾 | |||
无机酸和有机酸 | 工业硫酸 | ||
稀硝酸 | |||
工业醋酸 | |||
橡胶 | 轮胎 | ||
炭黑 | |||
醇醚 | 甲醇 | ||
乙二醇 | |||
二甲醚 | |||
异氰酸酯 | 甲苯二异氰酸酯 | ||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 |||
合成树脂 | 聚甲醛 | ||
涂料 | 钛白粉 | ||
现代煤化工 | 煤制烯烃 | ||
煤制天然气 | |||
(二)钢铁行业 | |||
焦化 | |||
(三)有色金属行业 | |||
电解铝 | |||
铜冶炼 | |||
工业硅 | |||
(四)造纸行业 | |||
纸浆 | |||
机制纸和纸板 | |||
(五)纺织行业 | |||
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 |||
针织物、纱线 | |||
粘胶短纤维 | |||
聚酯涤纶 | |||
二、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 | |||
行业(领域) | 监察任务(家) | 备注 | |
数据中心 | |||
三、2023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家) |
注:1.每家企业只允许在“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2023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选择一项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任务,不得对同一家企业执行两项或两项以上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任务。原则上“重点用能设备能效专项监察”不单独进行申报。
2.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中,同一家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的应按一家企业申报,并在附件2注明。
3.应对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中全部企业开展重点用能设备能效专项监察。
附件2
2024年度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企业名单
及专项监察经费结余表
申报单位: (盖章)
一 | 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企业名单 | |||||
序号 | 专项监察 类别 | 企业名称 | 行业 (领域) | 所在地 (市县) | 备注 | |
二 | 国家专项监察经费结余情况 | |||||
1 | 结余节能监察补助经费(万元) | |||||
2 | 机构名称及开户单位、开户行及银行账户信息 |
注:1. 专项监察类别包括: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2023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2. 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中,同一家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的应按照一家企业申报,并在“行业(领域)”一栏注明产品种类。
3. 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中,应在备注中标明所适用的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或能效标杆水平、基准水平。
上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4年自治区绿色工厂的通知 下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和《强化制造业中试 能力支撑行动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