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金融办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宁夏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 分行关于将《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施行期进行延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4 16:43:04
各市工信局、财政局、银川市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银川辖区各监管支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企业:
为有效预防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缓解企业融资难题,经研究决定,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宁夏银保监局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工信规发〔2021〕5号)(简称“通知”)施行期进行延期,原《通知》施行有效期为2024年4月17日,现将施行期统一延期至2027年4月17日,如有变动,另行发文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2024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区企业高质量发展,有效预防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设立“政策性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为规范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3〕4号)《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清理整合意见》(宁政投办发〔201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转贷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向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转贷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转贷资金的拨付,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政策性转贷业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企业转贷业务工作,委托宁夏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转贷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负责转贷资金日常运行管理。
第五条 资金管理平台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转贷资金,孳生的利息归属转贷资金,除可用于支付审计、税费、律师咨询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账户内资金。
第六条 银行应完善内部操作规程,对有需求的企业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第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合作银行、资金管理平台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资金管理工作,就开展企业转贷业务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资金。
第八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转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须有合作银行同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续贷且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使用转贷资金。单笔转贷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95%以内(即企业自筹不低于5%),但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第九条 为充分提高转贷资金的运转效率,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天以内,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5天。转贷资金采用差别化方式向企业收取资金使用费,从资金转入银行开始计算,使用时间1-10天按每天0.1‰收取资金使用费;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开始按每天0.2‰收取资金使用费。若15天内还不能完成续贷相关手续,合作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资金无条件退回资金管理平台的转贷资金账户,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以上收费不满1天的按1天收取费用。
第十条 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款:
(一)在区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欠贷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所申请的转贷业务,应是正常类或关注类贷款。
(三)贷款所在银行须是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
第十一条 申请转贷业务办理流程:
(一)申请。企业登录“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提交申请,经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下载打印《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提交银行。
(二)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企业申请转贷资金的,在《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上签署贷款银行意见,并签字盖章后送资金管理平台,由资金管理平台对申请表进行复核。
(三)支付。资金管理平台审核确认后,在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从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注明借款企业名称,会计上作应收款处理。
(四)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转贷资金后,应于当天办理企业贷款偿还业务,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发放贷款。
(五)归档。转贷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平台每月应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转贷资金使用情况、银行对账凭证等。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平台可按季度提取转贷资金收益的10%用于补贴工作经费,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剩余收益归属转贷资金。
第十四条 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保证责任,如有虚报、瞒报等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转贷资金的监管,并会同财政厅对转贷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17日。
上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运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积极参加消费品工业相关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