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6 15:44:03
五市工信局,宁东基地管委会、各工业园区: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立区战略,进一步提高我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宁工信规发〔2023〕7号)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自治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自治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园区申报条件。
1.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2.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已有一定基础,年资源综合利用总量60万吨以上,综合利用率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
3.园区内有2家以上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形成协作配套的综合利用产业体系。
4.已制定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规划或工作方案,并纳入当地总体发展规划。
5.已实施或拟实施一批跨企业、跨行业、跨区域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建立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咨询、人才培训、融资服务等平台。
(二)自治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3.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方向。
4.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工业固废年利用量不低于5万吨;废旧金属年利用量不低于3万吨。
5.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生产过程重视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工作,有一定的绿色发展示范作用。
6.已经获得国家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的,可免报申请材
料,直接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二、认定程序和要求
(一)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含宁东基地,下同)组织辖区企业和园区自愿申报。具备申报条件的园区填报《自治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园区申报书》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填报《自治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申报书》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初审意见并于11月10日之前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逾期不再受理。
(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聘请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园区和企业开展审核评价,提出拟认定名单,征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通过审核的园区和企业名单将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2024年认定的示范单位授牌表彰,向全社会发布示范单位名单,并在资金安排和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荐申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和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
三、工作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对申请报告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和审计核查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核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 王晓军 0951-6363587
附件:1.自治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申报书编制提纲
2.自治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园区申报书编制提纲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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