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06 20:07:29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三届十次全会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优化自治区绿色工厂认定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惠企政策精准直达,结合《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361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节能处(邮编750001)。
2.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xzyzhly@163.com。
联系电话:0951-6363385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5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3月6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三届十次全会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惠企政策精准直达,结合《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第三条 绿色工厂的认定工作遵循梯次培育、示范引导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绿色工厂的认定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发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自治区绿色工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并在国家和自治区质量、节能、环保、低碳等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中无不良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超许可或超计划用水;
3.明确绿色工厂管理相关工作职责、权限以及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作用;提出绿色低碳发展年度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
4.建立环境、能源、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5.引入绿色设计理念,近三年新增投入使用的通用设备应达到适用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2级及以上;
6.未使用或生产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7.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
8.单位产品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等指标达标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9.符合能源低碳化、资源高效化、生产洁净化、产品绿色化、用地集约化评价指标要求。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六条 信息提交。申报企业登录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168平台”),根据要求填报并提交企业有关信息资料。
第七条 市县审核。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资料进行逐级审核,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企业按要求推荐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自治区绿色工厂原则上应先纳入地市级绿色工厂名单。
第八条 区级复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相关处室对各地推荐企业资料进行复核,按照百分制对得分在80分以上的企业组织实地核查,同时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
第九条 公示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自治区绿色工厂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绿色工厂实施动态管理。获得“自治区绿色工厂”名单企业每年3月20日前要通过168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上一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将本地区动态管理情况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工厂企业的指导和管理,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绿色工厂进行监督。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核实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移出自治区绿色工厂名单。
第十二条 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工业和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时,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变更情况与年度自治区绿色工厂名单同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上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开展 2025年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和对2022年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复核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征集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人才队伍统计调查项目服务机构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