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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18 17:22:33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

根据有关要求,现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5〕3号)有关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第五条 自治区绿色工厂应当符合条件内容“1.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修改为“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5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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