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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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宁夏氟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R152a、1万吨​PVDF新建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1-10-19 14:51:32

石嘴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宁夏氟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R152a、1万吨PVDF新建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石工信发〔2021〕10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精准做好用能保障扩大有效投资的通知》(宁发改环资〔2021〕521号),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宁夏氟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R152a、1万吨PVDF新建项目能耗替代的函》,承诺落实项目用能指标,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节能审查,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

二、宁夏氟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17亿元在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年产6万吨R152a、1万吨PVDF新建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R152a装置、二氟一氯乙烷装置、VDF装置、PVDF装置、制冷站公用工程及辅助配套设施,形成年产6万吨R152a、1.7万吨二氟一氯乙烷、1.1万吨VDF、1万吨PVDF的生产规模。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2万吨标准煤(当量值)、3.6万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8578万千瓦时、蒸汽11万吨、天然气66万标准立方米、柴油18吨。项目单位综合能耗(当量值)乙炔不高于0.04吨标准煤/吨、R152a(二氟乙烷)不高于0.09吨标准煤/吨、二氟一氯乙烯不高于0.17吨标准煤/吨、VDF(偏氟乙烯)不高于0.28吨标准煤/吨、PVDF(聚偏氟乙烯)不高于0.90吨标准煤/吨,水资源重复利用率达到94%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不高于0.37吨标准煤,明显低于石嘴山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有利于该地区节能目标完成。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终稿)和节能审查意见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优化生产车间、工艺系统、设施布置,减少能量损失;将节能报告提出的工艺节能、设备节能和管理节能等节能措施落实到位;选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工艺。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或国家最新推荐的《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产品和设备,特别是焚烧炉、精馏塔、反应釜、裂解炉、余热锅炉、变压器、制冷机组、风机、水泵、电动机等,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三)加强节能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GB/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项目投产后,要持续挖掘节能潜力,推动单位产品能耗和能耗强度稳定下降。

四、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要自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中验收内容、验收程序要求及时开展节能验收,确保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的落实,形成节能验收报告由你局报我厅备案。若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你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审查申请,你局审核后向我厅提出申请。

五、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终稿),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节能措施落实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要在项目投产前严格落实项目能耗替代方案,将替代能耗指标腾退到位。

六、我厅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进行整改,对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等发生重大变动且未取得变更或重新节能审查批复的将撤销节能审查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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