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使用监控化学品行政处罚的实施条件

发布日期: 2021-12-07

实施条件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四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经营、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条件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3.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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