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6-12-09

宁政发〔2016〕25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进一步提升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一)增强融资担保能力。在国有担保机构新设立2亿元新型工业化专项担保基金,用于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贷款担保,并给予担保费补贴;设立1亿元工业运行专项调控资金,对重点骨干企业新增项目贷款给予基准利率30%左右的贴息。(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扩大社会资本项目使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担保能力,在5亿元专项担保基金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扩大规模,保障国家专项建设基金足额使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增加工业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到10亿元,按1︰10比例撬动银行扩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创新设备抵押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先进设备抵押评估和贷款办法,对企业用行业先进设备进行抵押贷款的,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科技厅确认后,由国有担保机构通过授信将抵押贷款比例提高到70%左右。(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宁夏银监局、宁夏担保集团。)
  (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企业直接融资,以市县、行业、园区为单位,有计划地组织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并对发债成本一次性给予2个百分点补贴;鼓励市县(区)建立政府背景的助贷服务机构。(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工作局、财政厅。)
  实行财政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贷款和利率水平挂钩机制,对扩大贷款规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通过自治区金融服务创新奖、金融支持贡献奖予以表彰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
  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四)降低用电成本。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放开电力直接交易,建立发电企业发电量与电价阶梯下浮联动机制。积极推进电价机制改革,降低输配电价。在输配电价改革方案出台前,暂继续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在输配电改革政策出台后,取消差别化电价政策,继续免征部分行业电价城市附加费,电力价格调节基金继续对部分行业予以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五)降低物流成本。将宁东铁路运价由0.23元/吨公里下调至0.19元/吨公里,起码运距由50公里降为40公里,在此基础上实行量价挂钩阶梯优惠;取消危化品运价上浮。继续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输车辆减半征收普通公路通行费。(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
  (六)减轻税费负担。落实结构性减税和亏损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继续执行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对经营困难但不停产、不裁员的企业,在保障职工权益前提下,允许缓缴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
  全面清理规范各类中介服务,降低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各类行政审批涉及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指定服务单位。
  (七)打造低成本化园区。安排6000万元专项资金,与市县资金配套,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五市重点园区开展低成本化试点,对园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改造升级。(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三、支持企业消化产能和库存
  (八)推进存量结构调整。鼓励企业整合重组、集约化发展。帮助经营陷入困境的骨干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并购重组、转型发展。引导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产能合作。积极争取国家专项结构调整资金支持,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平稳退出。(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九)加快消化企业库存。鼓励关联度高的煤、电、铝(钢铁)、化工等行业建立产品销售联动、价格会商机制,引导企业互惠互利、共赢发展。加强与相关省区对接,鼓励跨区域电力直接交易,努力扩大外送电规模。(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政府性工程、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地产钢材、铝材、建材、机电、化工等名优产品,支持优先采用定向配套企业产品。积极组织地产名优产品参加国内外知名博览会、展销会,加大品牌推广力度,对参展企业予以展位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增强企业内生动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技术创新,对企业新产品研发、新工艺应用、新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由科技后补助资金给予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提升职工专业能力,并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落实,制定配套措施同步实施。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政府督查室,定期督查本意见落实情况,跟踪问责。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9日

上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贯彻落实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函 下一条: 2016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项目投资情况3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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