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自治区新型工业化专项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7-02-10
为促进工业经济结构性改革步伐,转变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引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缓解企业项目建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意见》(宁政发[2016]25号)精神,现就自治区新型工业化担保基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担保基金的设立
2016年,从自治区经信委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中切块一定额度,注入有实力的国有担保机构,设立“自治区新型工业化专项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专款专用,逐年滚动,封闭运行。在专项基金规模的基础上,通过担保机构担保,放大相关金融机构贷款额度,撬动银行贷款,支持自治区内符合扶持方向和重点的工业和信息化在建项目。
担保机构在担保基金规模上放大金融机构贷款额度10倍。担保基金可根据运行情况和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度逐年增加。在企业贷款担保责任未全部解除和担保损失未全部补偿之前担保基金不全额撤出。
二、担保基金支持的重点
担保基金重点支持经自治区经信委牵头筛选审查、向担保机构推荐、由担保机构予以担保支持的制造业升级和结构调整、节能降耗等在建项目。其中,制造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方面,重点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壮大优势特色产业,智能制造研发和应用(《中国制造2025》专项)、“两化融合”、软件研发和电子信息产业等在建项目。节能降耗方面,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包括绿色制造)、资源综合利用(包括清洁生产)等在建项目。建设项目的方向、要求和目标由自治经信委牵头根据产业政策及自治区工业经济发展相关规划确定。
对上述支持的重点项目,贷款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亿元以内,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3年。合作银行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得超过30%发放贷款。
三、担保基金的用途
一是贷款担保。由合作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基金支持范围,为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
二是担保贷款代偿。担保机构为企业的项目提供担保出现风险,银行书面要求代偿时,由担保机构负责代偿并追偿。
经合作担保机构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欠款及超期利息,依法处置其反担保抵质押物后,最终形成的代偿损失由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按3:7比例分担损失。
三是保费补贴。对经自治区经信委牵头筛选推荐、并通过“担保基金”担保、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予以一年期保费补贴(担保机构综合费率不超过2%),保费补贴从新型工业化担保基金划拨,以降低企业贷款成本。以后年度的担保费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担保基金的管理
(一)担保基金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管理,并与合作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二)合作担保机构分别设立担保基金专户和保费补贴专户,对新型工业化担保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未经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书面许可,合作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违规周转、挪用担保基金或保费补贴。若因此造成担保基金流失、损失的,由合作担保机构负责予以追回并承担法律责任;若不能追回,则由担保机构全部偿还。
(三)合作担保机构对担保企业按户设立台账,定期向自治区经信委报送担保基金使用情况及担保费的扣划情况,按年对担保基金使用、担保费的扣划情况作出整体评价。基金本金和保费补贴在专户产生的利息收益直接补充基金本金或保费账户。
(四)未经自治区经信委牵头推荐的项目,不得使用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五)自治区经信委联合财政厅,按年度对各合作担保机构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项目支持数量、贷款额度及节能降耗项目贷款占比、贷款利率及项目建设进度等。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新增担保基金额度的依据。
五、担保基金担保程序
(一)企业按自治区经信委年初下发的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准备申报资料逐级申报。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核实,符合贷款及担保条件的项目统一上报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经自治区经信委牵头按程序进行筛选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合作担保机构出具推荐函。
(二)被推荐的企业自主确定贷款担保机构和贷款金融机构(也可在自愿的前提下由已选定的担保机构确定),并按要求向确定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三)由企业向选定的担保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方案和措施;相关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各自独立对推荐企业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调查、评审和审批,办理相关担保和贷款手续。
六、责任和义务
自治区经信委应加强行业政策指导,支持担保机构加强对担保贷款的管理和担保代偿的追偿工作。合作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提升服务企业水平,创新担保方式,提高担保抵质押率,并按季向自治区经信委报送担保基金使用情况及担保费的扣划情况,按年出具整体评价,努力打造支持工业企业融资的良好平台。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对相关情况进行审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上一条: 2016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项目投资情况9月公示 下一条: 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新型工业化专项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