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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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2 10:30:01

发文字号 无〔2022〕1184号 成文时间 2022-11-30 发布时间 2022-12-02
所属机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部门 政策法规处 有效性(时限)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效性和约束力,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市场环境,现将我厅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入法,表明了国家规范各级政府行政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和破除各种类型的行政垄断行为的决心。各处室(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

(一)明确审查范围。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各处室(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将与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以及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招标文件、会议纪要、“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一并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二)细化审查标准。将妨碍平等市场准入和退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实施歧视性对待等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的情形纳入审查标准要求。严把适用例外规定关,使用例外规定具体情形和条件必须严格对应,强化监督评估要求,严禁滥用例外规定。

)健全审查机制。政策起草处室应当对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进行识别,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对于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审查表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竞争影响评估、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表由责任处室存档备查。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政策起草处室应事先做好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并在合法性审核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进一步完善审查规则

(一)优化审查方式。实行“双审查”统一模式,严格落实“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谁审查”原则,建立由政策起草处室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初步审查、政策法规处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再行审查的工作机制。对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对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相关会议审议。

(二)推行第三方评估。政策起草处室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对于拟适用例外规定的、被多个单位或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地方性法规草案 囗         规 章            囗 

规范性文件        囗       其他政策措施  囗

起草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结论


复审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复核结果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囗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囗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审查结论(如违反,请附报告详细说明情况)


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是 囗               否 囗                           

选择“是”时,请附报告详细说明理由


政策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竞争影响评估表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是/否

(一)是否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是否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5.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转让技术,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


(二)是否未经公平竞争是否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是否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


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是否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


3.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三)是否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是否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是否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五)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是/否

(一)是否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是否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

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


2.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是否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国际经贸协定允许外的进口同类商品以及我国作出国际承诺的进口同类服务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


(二)是否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2.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是否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4.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备案,或者规定不同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


5.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是否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6.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三)是否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是否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


4.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是否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是否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


3.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一)是否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


2.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6.给予特定经营者的优惠政策是否依法公开。


(二)是否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是否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


2.是否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3.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是否不依法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一)是否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


(二)是否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营业收入、利润、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进出口数量、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三)是否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


2.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四)是否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


2.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


3.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五、例外规定是否符合以下情形

是/否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附件下载:

上一条:自治区降成本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报送2022年降成本工作总结的函 下一条: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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