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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06 17:08:35

近日,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也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一贯做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石泰峰书记、咸辉主席先后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民营经济发展推进会、宁商大会等专题会议,多次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解决民营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并将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意见列入2018年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工作要点。

今年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我区民营经济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民营企业信心不足,民间投资持续下降,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意见》的出台,对于我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地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旗帜鲜明地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好当前民营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困难和问题,充分激发我区民营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创造力,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意见》要点解读

(一)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税费负担重、用地及用电等生产要素成本高,是企业普遍反映和十分关切的问题。《意见》提出,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轻税费政策及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免除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及规范涉企保证金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享受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切实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依法鼓励以多种方式向民营企业供应土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20年至50年)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探索试行新供应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用地企业可直接开工建设,不再需要各类审批,建成投产后,有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2019年底前全部放开电力直接交易企业用户范围,支持园区内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技术先进、能耗环保达标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用电享受自治区相关电价补贴政策。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鼓励供气企业采取直供方式对民营企业供气。

(二)切实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意见》从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加强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帮助民营企业纾困四个方面提出了一些针对性较强的政策措施,着力缓解民营企业当前面临“融资的高山”的问题。如,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将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规模扩大到10亿元,完善政府增信和风险补偿机制,撬动合作银行增加信贷资金;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将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3000万元;扩大工业专项担保基金规模,重点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并给予2%的保费补贴;对列入后备上市企业实行分阶段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分别予以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积极推动央行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股权融资支撑工具在我区落地,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缓解民营企业债券、股权融资难问题;设立30亿元的自治区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性纾困基金,采取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参与的方式,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帮助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一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的财务纾困;开展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建立台账、“限时清零”,切实解决企业流动性困难。

(三)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意见》通过实施大企业培育、中小企业成长、新一轮技术改造和创新型企业快速增长等行动,加大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方面,着力帮助民营企业跨越“转型的火山”。《意见》提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并购重组后纳入我区统计的产值增加部分给予奖励。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区落户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给予奖励。对首次升规上限企业按不同行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至20万元奖励。利用5年时间,运用技改贴息、综合奖补等专项扶持政策,对规上企业普遍开展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巨人”和“专精特新”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奖补。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的,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创建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享受免征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民营企业引才育才支持力度,实施领军企业家培育计划,开展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建设“人才小高地”、柔性引进一批学术技术水平高、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通过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和服务企业水平,着力溶解“市场的冰山”。《意见》提出,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改革,疏解“堵点”,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布《区属国有企业引进民间资本项目名录》。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治理,开展不正当价格行为专项治理。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推进利用大数据建立“互联网+市场监管”的信息监管模式。制定公布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各类投资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大幅压缩投资项目落地时间,2018年底,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3年内实现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办结施工许可时间压缩在45个工作日内。对国家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探索不再审批。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意见》提出,建立政企联系沟通机制,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建立区市县四套班子领导和相关经济部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工作制度,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家沟通交流机制,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坚决纠正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一刀切”式执法。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的合同责任,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组织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大力弘扬新时代宁商精神,树立一批优秀企业家典型,定期开展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优秀企业家评选和表彰奖励活动,引导企业家聚精会神办企业、诚实守信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六)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保护。《意见》提出,建立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长效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保护。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建立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查处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公益性法律组织,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完善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对企业收费处罚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转办、答复工作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通过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和评估问效,确保国家和自治区的利好民营企业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意见》提出,完善各类涉企政策的咨询、论证、公示等制度,建立集中统一的跨部门涉企政策发布平台,加快研究建立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为政策执行和调整提供依据。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将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市、县(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单位进行约谈问责。

政策图解:《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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