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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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30 17:20:00

一、《暂行办法》起草背景及过程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及《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2022版)有关规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在充分学习借鉴四川、贵州、内蒙古等省份有效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形成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两轮向厅内有关处室、各市县区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合理化意见进行了采纳吸收,厅法律顾问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结合上位《办法》和认定标准,自治区《暂行办法》包括总则、培育要求、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动态管理、附则6个部分共19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制定依据、概念和定义、工作原则、职责分工等内容。

(二)第二章培育要求,共5条。明确集群培育工作聚焦的6个方面工作重点:一是在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方面,通过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二是在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方面,通过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三是在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方面,通过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引导集群内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四是在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方面,通过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五是在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方面,通过建立离岸孵化基地、发展产业旅游、线上体验等方式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六是在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方面,通过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等。

(三)第三章认定标准,共2条。明确了集群认定的否决性条件,以及在认定方面应同时满足较强核心竞争力、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产业链供应链协作、协调创新能力、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水平、开放合作、治理和服务能力等8个方面的基本条件,进一步明确了可量化、可审核的相关指标和条件。规定自治区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2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6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60%以上,且主导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原则上不低于5%。主导产业中拥有不少于1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不少于5家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近三年集群内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速高于5%,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3%,“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10%等

(四)第四章认定程序和申报材料,共2条。提出了集群认定的工作原则、申报主体、市级受理、初审推荐、区级审核发布等程序,以及集群申报材料包括的11个方面的要件等内容。

(五)第五章动态管理,共4条。提出了自治区级集群的有效期限、动态复核、重大事项变动备案、跟踪监测,以及撤销认定的5个方面情形。

(六)附则,共2条。明确了《暂行办法》的解释主体和实施时间。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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