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节能违法举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17 16:46:27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工业节能违法举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修正)和2019年机构改革赋予我厅的职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明确了工业节能违法举报的管理和受理部门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自治区工业节能违法的举报管理工作,举报受理工作由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承担。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工业节能违法举报管理和受理工作。
三、明确了工业节能违法举报受理的范围
工业节能违法举报受理的范围: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的;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生产、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
5.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
6.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7.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8.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9.其他工业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明确了举报的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向各级举报受理部门反映情况。自治区工业节能违法举报电话:0951-5951579,传真:0951-6363137,邮箱:nxjnjbzx@163.com,举报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兴仁巷4号(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
五、明确了办理流程
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收到工业节能违法举报件后,按照部门职能和属地管理要求,转交相关部门或归属地进行办理,相关部门或归属地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上报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存档。各地市收到工业节能违法举报件后,按照流程和职能办理。
六、规定了办理时限
举报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七、规定了答复要求
按照“谁办理、谁答复”的原则,举报件办理结束后,负责办理部门应及时向举报人答复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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