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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2-03 09:40:00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加之原《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执行部分条款已与当前工作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遵循《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89号)规定,按程序组织原《办法》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九章三十七条,较原《办法》增加2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统一单位名称表述。将原《办法》中“自治区工信厅”统一规范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统一调整为“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确保表述规范一致。

二是严格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将原第六条修订为“储备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确定”,删除“储备单位原则上只设1个”的表述;将原第七条中储备单位资质要求修订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删除“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限制条件,契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导向。

三是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根据各相关厅局反馈意见,新增与储备物资轮动相关的职责条款,对原第五条中各厅局职责进行优化调整,协调财政厅新增“安排落实因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医药储备相关资金预算”职责内容,压实各方工作责任。

四是新增储备物资轮动相关内容。将第五章“采购与储存”修订为“采购、储存与轮动”,新增第十七条(储备物资轮动使用效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超出储备补贴额度的资金补偿规定)等条款,健全储备物资动态管理机制。

五是进一步规范储备资金管理。在第二十三条储备单位补贴资金构成中,新增仓储管理费用;在第二十八条中,补充对储备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查相关内容,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六是完善附则条款。将原第三十五条调整至第三十七条,并增加“本办法施行前医药储备事宜遵照当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执行”的规定,该条款系采纳财政厅意见,体现“新办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依据《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确定,本《办法》施行日期以各成员单位会签完成日期为基准,顺延30日起施行。

本办法2026年31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42)同时废止。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卫生健康委 医疗保障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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