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21 09:21:34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04-21 | 发布时间 | 2025-04-21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责任部门 | 科技促进处 | 有效性(时限)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和加强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自治区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业绩突出、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带动产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银川海关负责指导协调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
五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辖区内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日常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工信部门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组织申报。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础条件
1.企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
(二)专项条件
1.企业连续经营3年以上;
2.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
5.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用于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第七条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联合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请。企业自愿向所在地市工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书、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推荐。各市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推荐符合专项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综合评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进行定量评价,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定性评价,综合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结果(各占50%得分),形成评审意见;
(五)认定公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银川海关,根据评审意见择优(综合得分≥80分)确定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银川海关,在受理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以文件形式公布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
第九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予以撤销的意见。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要求和政策支持与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在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程序: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于评价年度发布评价通知;
(二)数据采集。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本办法及当年通知要求,将运行评价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工信部门,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和指标证明材料等;
(三)材料审核。各市工信部门对运行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按照发布评价通知的要求,将审查意见和运行评价有关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综合评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各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运行评价材料进行核实、综合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各市工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
(二)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资格的;
(三)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上报评价材料被确认为虚假材料的企业;
(五)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五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撤销其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母公司技术中心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与母公司主营业务不同的子公司原有的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可以视情况保留。
第十六条 因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原因被撤销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该企业两年内不能再次申请认定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对运行评价结果为合格等次的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属市工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更名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变更文件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九条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年度运行评价结果为良好等次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组织实施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为提升研发能力实际发生费用的30%,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二十条 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企业技术中心为完善和提升研发基础条件和环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发仪器设备工具、研发设计与管理等专用软件、试验环境(包括中试线的建设与改造)、知识产权、资料库、数据库等软硬件设施投入费用。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实际补助金额将根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而定。
第二十一条 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按正式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一)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自愿向所在地市工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申请材料;
(二)各市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及通知要求,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市工信部门推荐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
(四)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拟支持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核定项目实际投入及相关经济效益情况;
(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提出拟支持资金计划;
(六)拟支持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在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对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实施的自治区科技计划、揭榜攻关项目等优先给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应用的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工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国家的宏观政策导向,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银川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4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宁经信规范发〔20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二、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银行信用等级、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力。结合企业主营业务涉及的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国内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核心技术的自主开发能力,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一)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附企业和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二)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发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三)企业技术中心研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四)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近三年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一)发展战略和规划。企业制定未来5~10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二)重点举措。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注册地点 | |||||
统计行业代码 | 所属行业 | |||||
主营业务 | 报告年度 | |||||
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技术中心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序号 | 定量数据名称 | 单位 | 数据 | |||
1 | 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
2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 万元 | ||||
3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4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
5 |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
6 |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 人 | ||||
7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
8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
9 |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 项 | ||||
10 | 其中:承担政府部门科技项目数 | 项 | ||||
11 | 拥有或参与建设的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
12 | 拥有或参与建设的省市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
13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
14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15 | 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
16 | 报告年度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
17 | 其中:发明专利数 | 项 | ||||
18 | 其中:PCT专利数 | 项 | ||||
19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含获评的国家级工法) | 项 | ||||
20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21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
22 | 企业利润总额 | 万元 | ||||
23 | 近两年获得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和对外科技合作奖”数量 | 项 | ||||
24 | 近两年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说明:1.此表需加盖企业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公章一致。
2.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例如,主营业务为“纺织业”的企业,填写“17”。
3.报告年度: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4.所属行业:请按照附件1—4行业系数表中行业名称填写。
一、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未列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表、107-2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3.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附表1-12及附件材料。
附表1 评价数据统计范围表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名称 | |||
编号 | 下属企业名称 | 所在地(或注册地) | 隶属关系 |
1 | |||
2 | |||
… |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填写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名称,应与企业加盖的公章一致。
2.所在地:下属企业是法人的,填写注册地;下属企业为非法人的,填写经营所在地;境内下属企业地点填写至地级市,境外下属企业所在地填写至所在国家。
3.隶属关系指下属企业与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之间隶属关系,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分公司;2.子公司;3.控股公司。
4.参股企业不得列入统计。
附表2 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研究开发费用情况 | 金额(千元) |
1.人员人工费用 | |
2.直接投入费用 | |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 |
5.设计费用 | |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 |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 |
8.其他费用 | |
合计: |
填写说明:
1.此表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一致。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合并报表,参股企业不得列入。
附表3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博士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所在部门 | 职称职务 | 技术领域 | 学历 | 专家类型 | 联系电话 |
1 | ||||||||
2 | ||||||||
… |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出生年月为1980年3月,填写编码为“198003”。
2.“所在部门”指企业技术中心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名称。
3.“专家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国家专项津贴获得者;2.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省部专项津贴获得者;3.博士;4.其他类型专家(需具体说明)。
5.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
6.专家提供证书或政府批准的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表4 技术中心外部专家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 | 职称职务 | 技术领域 | 学历 | 工作时间 (人月)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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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外部专家来企业工作时间合计(人月) |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出生年月为1980年3月,填写编码为“198003”。
2.“工作单位”指外部专家所属原工作单位名称。
3.“工作时间”指外部专家在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相关研究咨询工作的时间合计,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1人月为1人工作22个工作日。全年单人统计最多为9人月。
4.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
附表5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信息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来源 | 项目开展形式 | 项目技术 经济目标 | 起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项目经费支出(千元) |
1 | |||||||
2 | |||||||
… |
填写说明:
1.此表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一致,所有项目请按照项目“起始时间”依次排列。
2.“项目来源”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本企业自选项目;2.政府部门科技项目;3.其他企业(单位)委托项目;4.境外项目;5.其他项目。
3.“项目开展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项目合作形式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0.自主完成;21.与境内研究机构合作;22.与境内高等学校合作;23.与境内其他企业或单位合作;24.与境外机构合作;30.委托其他企业或单位;40.其他形式。
4.“项目技术经济目标”指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若一个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技术经济目标,应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技术经济目标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科学原理的探索、发现;2.技术原理的研究;3.开发全新产品;4.增加产品功能或提高性能;5.提高劳动生产率;6.减少能源消耗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7.节约原材料;8.减少环境污染;9.其他。
5.“起始时间”和“完成时间”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项目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填写编码为“202001”。
6.“项目经费支出”是指该项目在报告年度的经费支出;跨年项目按报告年度实际支出填写。
附表6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研发平台信息表
序号 | 名称 | 级别 | 主管部门 | 平台类型 | 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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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填写说明:
1.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需为研发平台的依托法人单位或参与建设单位。
2.“名称”“批复文号”应与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文件一致,需提供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3.“级别”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国家级;2.省市级。
4.“主管部门”填写平台的国家或自治区主管政府部门名称。
5.平台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工程实验室;2.工程研究中心;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重点实验室;5.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6.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7.制造业创新中心;8.产业创新中心;9.协同创新中心。不属于以上类别的研发平台不得列入。
附表7 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信息表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发证机关 | 证书号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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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填写说明:
1.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认证认可证书相关信息一致,需提供认证认可证书复印件。
2.“类型”指认证认可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CNAS;2.CMA;3.CAL;4.其他(需具体说明)。
3.认证机关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3. 其他国家(国际组织)认证认可机构(需具体说明)。
4.有效期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填写格式为“201710-202010”。
附表8 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信息表
序号 | 专利名称 | 授权国别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授权公告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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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填写说明:
1.该表只填写有效“发明专利”,已经无效的专利和报告年度之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列入。
2.所有填列专利信息请按照专利号顺序依次排列。
3.“专利权人”应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股企业不得列入。
4.“授权公告日”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1月,填写编码为“202001”。
附表9 企业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表
序号 | 知识产权名称 | 知识产权类型 | 申请国别 | 申请号/登记号 | 申请日期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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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填写说明:
1.该表所填写信息应与相关知识产权证书内容一致。
2.报告年度之外申请的不得列入。
3.知识产权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4.PCT申请;5.其他国家专利申请。
4.“申请日期”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申请日期为2020年1月,填写编码为“202001”。
5.“申请人”应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股企业不得列入。
附表10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工法)信息表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编号 | 主持或参加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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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填写说明:
1.最近三年指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
2.需提供包含标准(工法)名称、颁布时间及制定单位信息的复印件。
3.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际;2.国家;3.行业;4.地方;5.团体。
4.请写明有效标准、工法的编号。
5.颁布日期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颁布日期为2020年1月,填写编码为“202001”。
附表11 近两年获国家和自治区级科技奖励信息表
序号 | 获奖项目名称 | 奖励类型 | 奖励等级 | 颁奖单位 | 证书号 | 获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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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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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获奖证书相关内容一致。
2.获奖项目填报的时间范围为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
3.“奖励类型”分为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对外科技合作奖”等。
4.“颁奖单位”包括: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等。
5.“奖励等级”包括: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
6.获奖者需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下属企业或企业在职职工,参股企业不得列入。
7.获奖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及必要证明材料。
8.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附表12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信息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数量(台) | 单价 | 总价 | 购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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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附购置设备发票或采购合同复印件。
二、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企业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2.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3.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合计,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该指标应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数据对应。
4.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参加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合计。该指标应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数据对应。
5.企业职工总数:指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该指标应与“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数据对应。
6.技术中心高级专家:指截至报告年度末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自治区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专项津贴,以及其他类型专家,外聘及70周岁以上专家不计入。
7.技术中心博士:指截至报告年度末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具有博士学历或博士学位的研究开发人员。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8.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截至报告年度末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
9.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该指标应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数据对应。
10.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与境内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其他企业或单位,以及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项目数,不包括委托外单位研发项目。
11.承担政府部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承担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批准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或承担的自治区及其他省部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12.拥有的国家、自治区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的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国家级研发平台和自治区级研发平台。
13.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国际组织企业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14.企业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由技术中心使用并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该指标应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数据对应。
15.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16.报告年度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7.PCT专利: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进行国际公开,并由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的专利。
18.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数量,其中建筑行业包括国家级工法数。
19.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该指标应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数据对应。
20.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提供新服务等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21.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22.近两年获得自治区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数量:指报告年度及报告年度前一年,企业获得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和“对外科技合作奖”等。
23.近两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数量:指报告年度及报告年度前一年,企业获得的国务院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
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已认定的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区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报告年度和报告年度前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二、企业发展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主导产品产量、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利润、新产品销售利润等。简要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网络建设。
四、基础条件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技术中心拥有的主要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情况,对企业科技创新需要的保障程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的内部利用率、对外服务率等利用水平;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五、研发团队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技术中心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专业技术结构、年龄结构、技术职称结构、学历结构;技术中心高层次技术带头人及科研团队的创新能力及发挥的作用;人才培养情况。
六、技术研发情况
主要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情况;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核心技术在本行业领域所处地位、竞争优势;技术服务能力发展及技术交易收入情况;技术创新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七、资金投入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投入情况;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免税情况。
八、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九、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主要包括:企业创新体系、技术发展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主要措施,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等。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单位 | 权重 | 基本 要求 | 满分 要求 |
创新投入 | 创新经费 | 20 |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 | 8 | ≥2.5 | 15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2 | 分档 | 分档 | |||
创新人才 | 15 |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 | 7 | ≥2 | 10 | |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 | 人 | 4 | ≥2 | 5 |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4 | ≥10 | 20 | |||
创新条件 | 技术积累 | 15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6 | ≥2 | 5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5 | ≥5 | 10 | |||
对外合作研发项目占全部研发项目之比 | % | 2 | ≥10 | 15 | |||
承担的政府部门科技项目数 | 项 | 2 | ≥1 | 2 | |||
创新平台 | 10 | 企业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4 | 分行业 | 分行业 | |
拥有的国家、自治区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3 | ≥1 | 2 |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3 | ≥1 | 1 | |||
创新绩效 | 技术产出 | 15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5 | ≥2 | 5 |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6 | ≥1 | 2 |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数(含国家级工法) | 项 | 4 | 分档 | 分档 | |||
创新效益 | 25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0 | ≥10 | 20 |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 | 5 | ≥5 | 15 | |||
新产品利润率与企业利润率之比 | 比值 | 5 | ≥1.1 | 1.25 | |||
企业利润率 | % | 5 | 分行业 | 分行业 | |||
加分 | 加分 | 企业申请PCT专利数 | 项 | ≤2 | 每项+1分 | ||
企业获得国家和自治区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等项目数 | 项 | ≤5 | 分档 |
二、行业系数及规模系数
(一)行业系数
行业名称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对照的纳统行业代码(二位码) |
农、林、牧、渔业 | 1.5 | 1.5 | 1.5 | 01 02 03 04 05 |
采矿业,石油、煤炭及其它燃料加工业 | 2 | 2 | 2 | 06 07 08 09 10 11 12 25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5 | 1.5 | 1.0 | 13 |
食品制造业 | 1.5 | 1.5 | 1.0 | 14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2 | 1.5 | 1.5 | 15 |
烟草制品业 | 3.0 | 1.5 | 2.0 | 16 |
纺织业 | 1.2 | 1.0 | 1.0 | 17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2 | 1.0 | 1.0 | 18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5 | 1.2 | 1.0 | 19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1.0 | 1.5 | 1.2 | 20 |
家具制造业 | 1.2 | 1.0 | 1.0 | 21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0 | 1.0 | 1.0 | 22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1.0 | 1.0 | 1.2 | 23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5 | 1.2 | 1.2 | 24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1.0 | 1.0 | 1.0 | 26 |
医药制造业 | 0.8 | 0.8 | 1.0 | 27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0 | 1.0 | 1.0 | 28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0 | 1.0 | 1.0 | 29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0 | 1.0 | 1.0 | 30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5 | 1.5 | 31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2 | 1.0 | 32 |
金属制品业 | 1.0 | 1.0 | 1.0 | 33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34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35 |
汽车制造业 | 1.0 | 0.8 | 1.0 | 36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1.0 | 37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0.8 | 0.8 | 1.0 | 38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0.8 | 39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0.8 | 0.8 | 0.8 | 40 |
资源综合利用、机械设备维修及其他制造业 | 1.0 | 1.0 | 1.0 | 41 42 43 |
电力、热力、燃气与水生产和供应业 | 2.5 | 3.0 | 3.0 | 44 45 46 |
房屋建筑业 | 2.0 | 1.5 | 1.5 | 47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2.0 | 1.5 | 1.5 | 48 |
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及其他建筑业 | 2.0 | 1.5 | 1.5 | 49 50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6 | 1.0 | 1.0 | 65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0.6 | 1.0 | 1.0 | 63 64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1.0 | 1.0 | 1.0 | 74 |
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水利和生态环境服务业 | 1.0 | 1.0 | 1.0 | 73 75 76 77 |
其他 | 1.5 | 1.5 | 1.0 | 其它未列入的 |
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二)研发投入强度分档
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业务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法分为4档,各档对应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如下:
1.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基本要求为0.8%,满分要求为1.5%;
2.营业收入10-100亿元(不含)以上的企业,基本要求为1.0%,满分要求为1.5%;
3.营业收入3-10亿元(不含)以上的企业,基本要求为1.5%,满分要求为2.0%;
4.营业收入3亿元(不含)以下的企业,基本要求为2.0%,满分要求为3.0%。
(三)利润率分档
考虑到不同行业经营特点,按照行业大类,对“企业利润率”这一指标分为5档,各档对应的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如下:
1.制造业企业,基本要求为3.0%,满分要求为10.0%;
2.现代服务业企业,基本要求为5.0%,满分要求为12%;
3.公用事业类企业,基本要求为1.0%,满分要求为4.0%;
4.建筑类企业,基本要求为1.0%,满分要求为3.0%;
5.其他类企业,基本要求为3.0%,满分要求为10.0%。
(四)研发仪器设备原值分档
考虑到不同行业经营特点,按照行业大类,对“技术中心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这一指标分为3档,各档对应的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如下:
1.制造业和建筑类企业,基本要求为300万元,满分要求为6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和公用事业类企业,基本要求为200万元,满分要求为400万元;
3.其他类企业,基本要求为300万元,满分要求为600万元。
(五)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数分档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数(含国家级工法),国际、国家标准每项得2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国家级工法)每项得1分,团体标准每项得0.5分,累计不超过4分。
(六)得分计算方式
指标得分按照分段线性插值的方式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1.指标数值大于或等于满分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满分,即指标得分等于上表中的权重;
2.指标数值等于基本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权重的60%;
3.指标数值为0 时,指标得分为0;
4.指标数值处于0 和基本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指 标得分= ×权重的60%;
5.指标数值处于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指标得分= ×权重的40%+权重的60%。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得分数值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2.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特等奖及一等奖每项加5分,二等奖每项加3分,三等奖每项加2分;自治区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对外科技合作奖及一等奖每项加3分,二等奖每项加2分,三等奖每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附件下载:
下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培育管理办法》等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