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政府令第98号)》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0-06-15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关于征求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政府令第98号)修改建议意见的函》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修改意见第2页第五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增加“负责协调解决园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我厅意见:不能随意增加“负责协调解决园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园区管理职能”。

理由:

1.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党办〔2019〕79号)规定,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负责指导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全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两项职能。指导职能包括: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对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主要职责:“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工作,负责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规划布局及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工业园区的职责:“指导协调工业园区(开发区)的产业规划和建设发展。关于工业园区处的具体职责是“负责拟订全区工业园区布局和发展规划,协调平衡园区间产业健康发展。承担工业园区设立、调整、扩区的审核工作,拟订促进工业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工业园区发展监督分析,协调解决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因此,“协调解决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而不是“协调解决园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第一章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第二章第六条“园区试行管委会统筹协调和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园区依法监管,入驻生产经营单位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能不在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属地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监督管理。

4.工业园区是范围的概念,而不是行业的概念。对于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17〕198号)第四条中明确“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园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厅领导。

上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19 年“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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