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工信系统 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三个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6-11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三个清单”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年度任务清单(2024-2026年)》《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企业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全面排查隐患。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要将“三个清单”建立实施工作与落实《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要求同部署、同推动,督促相关企业把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作为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重要措施来抓,结合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做到底数清、责任明、制度实、措施细,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闭环管理机制,确保早发现、早治理。
二是强化动态管理。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要结合辖区企业情况,对“三个清单”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并督促企业根据从业人员变化、生产装置及工艺技术变更和建设项目新改扩情况,及时修订企业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确保清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狠抓隐患整改。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要督促辖区民爆企业针对重大事故隐患事项,明确具体排查周期和责任人员,有力有序开展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要组织车间、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认真学习隐患排查相关法律规定,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附件:1.工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年度任务清单
2.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
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6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蔡锦虹 0951-6363404 )
附件1
工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年度任务清单
序号 | 主要 任务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工作目标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工作目标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工作目标 | ||||
1 |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活动。 | 有计划组织企业参加自治区组织的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专题培训。 | 2024年底 | 推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全覆盖。 | 组织对军工、民爆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一次专题培训。 | 2025年底 | 推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全覆盖。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
2 | 2024年上半年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负责人开展安全教育专题培训;下半年聚焦安全生产问题多发领域,开展全区重点工业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 2024年底前 | 推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全覆盖。 | 2025年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重点组织对装备、消费品、信息化等行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培训。 | 2025年底 | 推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全覆盖。 | 2026年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重点组织对危化品、冶金等行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培训。 | 2026年底前 | 推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全覆盖。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 |
3 | (二)企业员工安全素质提升活动。 | 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月、安全宣传咨询日等活动,推进安全知识进园区、入企业,广泛宣传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避险自救知识, | 长期坚持 | 全面提高企业员工安全意识。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
4 | (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活动。 | 督促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学习自治区总体方案和本领域本行业子方案,落实相关具体措施,做到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五到位”。 | 2024年底前长期坚持 | 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5 | 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经常深入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有效治理高风险作业“三非三违”现象,要带头检查、监督和纠正“三违”行为,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坚决遏制和消除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重大安全隐患。 | 长期坚持 | 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 |
6 | 对照《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指导清单》,督促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建立健全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长期坚持 | 全面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
7 | (四)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标准体系宣贯。 | 对国家出台、修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工信系统监管执法人员全面学习,掌握军工、民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深入企业组织开展民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宣讲不少于一次。 | 2024年上半年 长期坚持 | 督促企业通过培训、帮带、实战等方式加强判定标准学习,确保执法监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照判定标准查得出、查得准重大事故隐患。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8 | (五)督促企业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风险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 | 督促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风险综合研判会议,深入分析研判本企业当前阶段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并带队至少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高危行业领域)。 | 2024年底 长期坚持 | 完善并落实覆盖生产经营单位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9 | 完善民爆行业领域专家、企业退休技安人员以及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排查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 2024年底前 | 加大支撑保障力度,提高问题隐患排查整治专业性。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
10 | (六)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 对2023年以来各类安全检查发现的民爆行业重大隐患以及“四防”督查组反馈问题隐患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回头看”。 | 2024年上半年 | 加大专业指导力度,落实“查、改、督、销”闭环要求,明确每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时限、措施,确保重大事故隐患闭环整改到位。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11 | (七)对民爆行业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化管理。 | 按照重大隐患数据库运行管理要求,及时掌握民爆企业自查、督导发现、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对民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清单化管理,将重大事故隐患信息通知到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动态更新整改落实情况。 | 长期坚持 | 确保民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逐条整改到位、对账销号。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12 | (八)推动民爆企业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 2024年底,民爆生产企业建成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测平台,采集汇聚包括生产、储存、装卸等各个环节涉及到侵入行为、在线人数、连续工作时限、设备运行状况、视频监控等监测数据。 | 2024年底前 | 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 2025年底,工业与信息化领域已建成的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应用接入全域安全系统。 | 2025年底前 | 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 建成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巡查、远程监控、预警处置等作用。 | 2027年底前 | 主动提升民爆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13 | (九)督促企业加快推进老旧设施装备更新及淘汰。 | 推动《安全应急装备重点领域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任务落实。 | 长期坚持 | 加快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
14 | 加大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在重点领域应用,积极培育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积极支持安全应急装备产业发展。 | 长期坚持 | 加大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在重点领域的推广应用。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 |
15 | 实施传统技术改造推广及淘汰落后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 | 长期坚持 | 依法有序推进化工、军工、民爆老旧生产装置改造提升、“大吨小标”货车违规生产治理。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 |
16 | 鼓励企业研发先进急需的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 | 长期坚持 | 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提升危化品、军工、民爆等行业领域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 |
17 | (十)源头管控行动。 | 配合五市人民政府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开发区、高新区、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安全生产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 | 长期坚持 | 强化重大安全风险源头管控。 | / | / | / | / | / | / | 五市人民政府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18 | 严把项目安全关口,严禁以集中审批名义降低安全门槛。 | 长期坚持 | 加强民爆物品、军工生产线等行业领域高危项目管理。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
19 | (十一)督促民爆、军工企业健全从业人员培训长效机制。 | 把军工、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必查内容。依法查处军工、民爆行业主要负责人不按要求参加培训、替考等违法行为。 | 长期坚持 | 督促工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法定职责。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20 | 对照民爆、军工行业重大隐患评判标准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开展集中治理。 | 长期坚持 | 整治实际控制人安全法定职责悬空等问题。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
21 |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科学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人员、学时等要素,并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责任制度、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等,形成长效机制。督促企业明确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准入机制以及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退出机制。 | 长期坚持 | 提升从业人员整体能力水平。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
22 | (十二)督促民爆、军工企业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管理体系。 | 民爆、军工企业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外包作业“十项措施”,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对企业外包工程(项目)、外包人员同管理、同培训、同考核。 | 长期坚持 | 深化整治民爆、军工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缺失、外包工程施工队伍挂靠资质等问题的整治。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23 | (十三)提升民爆、军工企业从业人员应急避险能力。 | 提升民爆、军工从业人员疏散逃生避险意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疏散逃生演练。 | 长期坚持 | 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应急处置要求,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安全文化氛围。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24 |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 | 长期坚持 | 提升民爆行业守法经营意识。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
25 | (十四)民爆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行动 | 加快推进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落实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规范。 | 长期坚持 | 提升民爆行业安全标准化水平。 | 开展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考评 | 2025年底 | 实现全区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二级以上。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26 | (十五)畅通安全生产举报通道。 | 畅通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在厅门户网站开通工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电子信箱。 | 2024年上半年长期坚持 | 充分发动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27 | 督促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机制,完善物质和精神双重奖励措施,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予以重奖。 | 长期坚持 | 激励从业人员积极向生产经营单位报告身边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提升从业人员爱企如家的强烈安全意识。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
28 | (十六)持续强化民爆行业安全监管执法。 | 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检查等方式,聚焦民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深入推进精准执法,集中挂牌、公布、曝光、处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民爆企业依法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限制从业、联合惩戒、“一案双罚”等手段。 | 长期坚持 | 落实行刑衔接机制,完善行政裁量基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29 | (十七)强化民爆行业“互联网+执法”系统运用。 | 全面推行民爆行业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探索运用非现场执法方式实现“远程+现场”执法。 | 长期坚持 | 推动现场执法检查和线上巡查执法有机结合,持续提高执法效能。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30 | 加大对于民爆行业无须审批备案但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完善“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机制。 | 长期坚持 | 严防小施工、小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
31 | (十八)提升民爆行业监管执法人员能力水平。 | 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 | 2024年底 长期坚持 | 推动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32 | 开展形式多样的执法业务培训。 | 长期坚持 | 推动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
33 | 对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能力提升专题培训。 | 长期坚持 | 提升开发区安全管理人员能力水平。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 |
34 | (十九)主动靠前服务指导。 | 进一步完善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运用好民爆等行业领域专家、企业退休技安人员以及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排查整治工作的举措。 | 2024年底前长期坚持 | 强化监管行业的帮扶指导。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35 | 扎实推进民爆、军工专家指导服务,组织专家参与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监管的行业企业,深入排查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长期坚持 | 加大支撑保障力度,提高问题隐患排查整治专业性。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五市工信局 | |
备注 |
附件2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 结果 | 处理措施 | 检查依据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相应证照及安全评价情况 | 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是□否□不涉及□ |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 2.依法立案处罚。 |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一条“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或超过有效期限,安全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
2.安全评价是否“合格” | 是□否□不涉及□ | |||||||
2 | 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 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是□否□不涉及□ |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 2.依法立案处罚。 |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二条“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
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 | 是□否□不涉及□ | |||||||
3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 查看证件 | 是□否□不涉及□ |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 2.依法立案处罚。 |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三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证 | 查看证件 | 是□否□不涉及□ | ||||||
4 | “四超”行为 | 超过许可数量或品种 | 现场检查 | 是□否□不涉及□ |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四条“超过许可数量或品种、超过规定时间作业、超过规定储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 |
超过规定时间作业 | 是□否□不涉及□ | |||||||
超过规定储存量 | 是□否□不涉及□ | |||||||
超过定员人数 | 是□否□不涉及□ | |||||||
5 | 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情况 | 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管理严重缺失 | 现场检查 | 是□否□不涉及□ |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五条“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可能导致本单元或更大单元安全失控的。”第十七条“未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
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是否有效 | 是□否□不涉及□ | |||||||
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情况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是□否□不涉及□ | ||||||
6 | 外部因素 | 外部因素影响安全 | 现场检查 | 是□否□不涉及□ |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六条“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构成重大风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7 | 危险性建(构)筑物 | 危险性建(构)筑物是否经设计单位设计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是□否□不涉及□ |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七条“未经设计擅自改变危险性建(构)筑物用途从事危险性作业的。”第十四条“生产区、总库区和危险品建筑物未经具有专业甲级(民爆器材工程、防化)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是否擅自改变危险性建(构)筑物用途从事危险性作业 | 是□否□不涉及□ | |||||||
是否经具有专业甲级(民爆器材工程、防化)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设计 | 查阅资料 | 是□否□不涉及□ | 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 |||||
8 | 防爆、防火、防雷设备设施 | 危险工(库)房防爆、防火、防雷是否按规范要求配备设备设施且是否有效。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是□否□不涉及□ |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八条“危险工(库)房防爆、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
9 | 设备工艺 | 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是□否□不涉及□ |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九条“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民爆专用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擅自更改、改变用途的。”第十条”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未履行规定程序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民爆专用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擅自更改、改变用途的。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是□否□不涉及□ | ||||||
新研制专用设备未履行规定程序投入生产使用的。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是□否□不涉及□ | ||||||
10 | 安全距离 |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外部距离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是□否□不涉及□ |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十一条“危险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或外部距离不能满足GB50089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
11 | 危险物品储存 | 储存性质不明危险品或不按规范要求同库存储民爆物品 | 现场检查 | 是□否□不涉及□ |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十二条“库房和仓库储存性质不明危险品或同库存储危险品不符合GB50089规定的。”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 |
12 | 现场混装炸药生产 | 现场混装设备设施生产包装型炸药。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是□否□不涉及□ |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十三条“利用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设备设施生产包装型工业炸药的。”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 |
13 | 设计评审和验收 | 新改扩建项目是否经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审查(或设计评审)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是□否□不涉及□ |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十五条“新改扩建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审查(设计评审)、未经试生产运行或未经过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未经试生产安全条件考核或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经营的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是□否□不涉及□ | ||||||
14 | 销爆、拆除 | 报废生产线、设备设施的销爆、拆除 | 查阅资料 | 是□否□不涉及□ |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十六条“未履行规定程序要求擅自销爆拆除民爆生产线、设备设施的,或报废半年后仍未实施销爆处理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
附件3
序号 | 排查事项名称 | 涉及车间/ 部门 | 涉及工艺/装置/危化品 | 涉及 岗位 人员 | 排查内容 | 排查方式 | 排查 人员 | 排查 结果 | 责任人员(车间主任、车间安全管理员) | 处理措施 | 排查依据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或超过有效期限,安全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 | *车间/ *部门 | / | 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取得并在有效期限内; 2.是否定期(每3年)进行安全现状评价,评价结论是否合格。 | 查阅公司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评价报告 | R符合 □不符合 问题描述: | 1.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暂停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依法取得; 2.责任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定期检查证书有限期,并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进行年检或换证申请。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 4.3款“企业应按照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品种、产量组织建设和生产经营,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销售。” | ||||
2 | 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车间/ *部门 | / | 1.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职责; 2.是否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公司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 1.查阅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和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2.查注册安全工程师台账和证书。 | □符合 □不符合 问题描述: | 1.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 5.2 款“ 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 ||||
3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 *车间/ *部门 | / | 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 1.在任职6个月后是否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2.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是否按要求参加再培训的;3.在任职6个月内已经参加培训、考核成绩合格但未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视同为考核合格。 | 1.查阅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2.查看登记台账和人员证件,确认人证合一,查看证件有效期和复审期,确保证件使用有效合法。 3.对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 号)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结合各部室/车间具体岗位,对企业可能涉及的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5大类26个作业类型逐一梳,确保特种作业岗位人员均持证上岗。 4.查看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台账,结合现场及登记台账逐一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件,确认人证一致,查看登记证件有效期和复审期,确保证件使用有效合法。 5.登录应急管理部-持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输入证件信息进行复核。 4.认真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要求,组织本企业和外包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登录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系统进行登记、查询,杜绝假证问题。 | □符合 □不符合 问题描述: | 1.未依法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的或证书到期未复审的,暂停其工作;人力资源部联系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工作。 2.人力资源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定期检查证件有效期,并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联系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人员换证。 3.对在系统查到的假证,及时 报 告惠农区、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或公安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 5.1 款“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并按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 |||
4 | 超过许可数量或品种、超过规定时间作业、超过规定储 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 | *车间/ *部门 | / | 是否存在“四超”行为 | 1.查看公司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与生产统计名称、数量是否一致,产能是否超过许可; 2.现场查看生产线是否存在“四超”行为。 | □符合 □不符合 问题描述: | 1.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品种、数量组织生产;年度内达到许可产能应立即停止生产; 2.严格按照工艺定员、定量组织生产。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 5.14 款“ 企业应根据民爆物品生产的危险特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作业班制;在生产技术不能满足24h连续作业的安全条件下,当日零点至六点期间(允许企业根据地域时差作顺延调整),不应组织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的生产作业;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期间(允许企业根据地域时差作顺延调整),不应组织起爆器材的生产作业。因地域时差作顺延调整作息时间时,人、机连续工歇时间应与对应产品一致。” 5.15 款“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许可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产量,均衡组织生产,严禁超产、超时、超员、超量。” | ||||
5 | 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可能导致本单元或更大范围安全失控的 | *车间/ *部门 | / | 1.是否存在管理严重缺失,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2.安全设施是否定期检验,完好有效。 | 1.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一线员工进行交谈询问,生产经营过程是否存在“四超”及违规生产经营情况和安全管理认识; 2.查看安全设施台账及相关检验证书或安全联锁试验记录。 | □符合 □不符合 问题描述: | 1.严依法合规合规经营,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单位(部门)按要求履职履责并定期考核; 2.安全设施每年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测报告;生产线安全联锁每月试验一次。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WJ/T 9100—2022)》 6.1.2款”重大事故隐患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 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隐患,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可能导致本单元或更大范围安全失控的” | ||||
6 |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构成重大风险的 | *车间/ *部门 | / | 是否存在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构成重大风险的 | 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一线员工进行交谈询问。 | □符合 □不符合 问题描述: | 1.定期开展现状安全评价; 2.定期召开安全风险分析会和安委会,听取各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并解决重大安全事项。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WJ/T 9100—2022)》 6.1.2款”重大事故隐患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 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隐患,具体包括以下情形:……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构成重大风险的” | ||||
7 | 未经设计擅自改变危险性建(构) 筑物用途从事危险性作业的 | *车间/ *部门 | / | 是否存在与设计不一致的生产工艺布置和厂房等 | 查看生产线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图纸,与生产线工艺布置、厂房进行现场核实。 | □符合 □不符合 问题描述: | 1.定期开展现状安全评价; 2.严格按照设计进行生产线新(改、扩)建,组织民爆行业专家进行验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8 | 危险工(库)房防爆、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的。 | *车间/ *部门 | / | 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定期检测并合格 | 查看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报告(每年2次) | □符合 □不符合 问题描述: | 每半年开展一次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并根据检测结论进行整改落实,确保安全有效。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 5.18 款”民爆物品生产线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在带危险物料进行试生产应符合以下条件:……a)符合GB 50089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建筑物(含土建)、消防、防雷等设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的验收和检测。 | ||||
9 | 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民爆专用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擅自更改、改变用途的 | *车间/ *部门 | / | 1.生产线是否有经行业专家组科技成果鉴定; 2.生产线设备是否在民爆专用设备名录内。 | 1.查看公司生产线科技成果鉴定报告及技术转让合同和生产线专家组验收记录; 2.查看生产线设备台账,与现场进行核实。 | □符合 □不符合 □不涉及 问题描述: | 1.生产线新(改、扩)建应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评审,技术方需提供完整科技成果鉴定相关资料; 2.设备采购严格按照民爆设备专用名录采购,不得采购名录外专用设备。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 4.7 款”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按照WJ 9063的有关要求使用和管理专用生产设备。鼓励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及安全防护能力,保障安全生产。 | ||||
10 | 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未履行规定程序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 *车间/ *部门 | / | 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是否经过民爆行业专家组鉴定 | 查看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 □符合 □不符合 □不涉及 问题描述: | 应组织民爆行业专家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专用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标准》5.3款“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账和设备管理制度,0类、I类、II类民爆专用设备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报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4 款“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标准和设备鉴定、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由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确定”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 6.1.3 款”企业在局部调整原生产线生产工艺、改变工艺参数和设备布置、更新专用生产设备时,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论证,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咨询后,再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后方可实施,相关技术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向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1.1 款”新研制的民爆物品专用生产设备投入使用,应通过科技成果鉴定。“ | ||||
11 |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或外部距离不能满足 GB50089 要求的。 | *车间/ *部门 | / |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或外部距离是否满足 GB50089 要求 | 1.查看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2.现场核实危险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或外部距离。 | □符合 □不符合 问题描述: | 1.定期开展现状安全评价; 2.向行业主管部门、园区报备公司平面图(含安全距离),划定安全红线。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 5.18 款”民爆物品生产线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在带危险物料进行试生产应符合以下条件:……a)符合GB 50089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建筑物(含土建)、消防、防雷等设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的验收和检测。“ 如:1.1 级建(构)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 5.2.2-1 和表 5.2.2-2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与烟囱不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且不应小于50m;与 20kV 及以下的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且不应小于50m;与分变电所的距离,……且不应小于30m;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的距离,……且不应小于100m;与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厂房的距离,……且不应小于50m。 | ||||
12 | 库房和仓库储存性质不明危险品或同库存储危险品不符合 GB50089 规定的 | *车间/ *部门 | / | 库房和仓库储存性质不明危险品或同库存储危险品是否符合 GB50089 规定的 | 现场查看库房和储存仓库 | □符合 □不符合 问题描述: | 1.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GB 50089储存民爆物品和相关原材料;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 9.2.7 款”各类民爆物品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 9.2.8 款“废品或未进行安定性试验的新产品应单独存放。”9.2.9 款“a) 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爆物品应分垛堆放。……” | ||||
13 | 利用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设备设施生产包装型工业炸药的。 | *车间/ *部门 | 现场混装炸药装置 | 是否利用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设备设施生产包装型工业炸药 | 现场查看或查阅生产线监控视频 | □符合 □不符合 □不涉及 问题描述: | 严格按照民爆行业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包装炸药应利用生产线进行生产;严禁利用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生产包装炸药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20〕43号)“工业炸药生产线(含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生产系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地面站内制造、包装炸药的” | ||||
14 | 生产区、总库区和危险品建筑物未经过具有专业甲级 (民爆器材工程、防化)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 | *车间/ *部门 | 是否存在未经具有专业甲级 (民爆器材工程、防化)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生产线和储存库。 | 查看生产线、储存库设计报告、安全评价报告、验收评价报告等 | □符合 □不符合 问题描述: | 公司生产线新(改、扩)建应委托具有专业甲级 (民爆器材工程、防化)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设计并经过民爆行业专家组评审 |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 6.2.13款“ 生产线危险工序的抗爆结构应具有民爆物品设计甲级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或经抗爆试验验证;在连续化生产线工序之间传送危险品时应有可靠的防殉爆措施和防传爆措施。”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WJ/T9048)4.2 款“承担民爆物品行业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取得国家甲级民爆物品制造企业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 |||||
15 | 新改扩建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审查(或设 计评审)、未经试生产运行或未经过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 | *车间/ *部门 | 是否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或民爆行业专家组验收 | 查看生产线、储存区新(改、扩)建项目评审、验收手续 | □符合 □不符合 □不涉及 问题描述: | 公司生产线新(改、扩)建应委托具有专业甲级 (民爆器材工程、防化)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设计并经过民爆行业专家组评审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 5.18 款”民爆物品生产线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在带危险物料进行试生产应符合以下条件:……a)符合GB 50089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建筑物(含土建)、消防、防雷等设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的验收和检测。 | |||||
16 | 未履行规定程序要求擅自销爆拆除民爆生产线、设备设施的,或报废半年后仍未实施销爆处理的 | *车间/ *部门 | 包装炸药生产线/现场混装装置/ 工业雷管生产线 | 是否制定销爆拆除方案并经组织民爆行业专家组评审 | 查看销爆拆除方案评审记录及销爆拆除记录 | □符合 □不符合 □不涉及 问题描述: | 公司生产线应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WJ9068-2010)编制销爆拆除方案,并组织民爆行业专家组评审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 5.21 款”拆除报废危险性工(库)房和生产设施时,应按WJ 9068的规定进行”。 2.《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WJ9068-2010)4.1款“报废生产线进行销爆之前,应由企业向工程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简称“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 ||||
17 | 未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 | *车间/ *部门 | 是否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实施 | 查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危险源)辨识相关记录和隐患排查档案 | □符合 □不符合 问题描述: | 公司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指南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 《安全生产法》(GB 28263)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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