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2022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6-21
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
为做好2022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切实加强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们制定了《2022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方式:马崴 0951-6363183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20日
2022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等节能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和保障作用,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特制定本计划。
一、深入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一)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涉及我区的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企业开展全覆盖节能监察。按照《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64/T 1147-2022)、《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等要求,对于能效在限定值和基准水平以下的企业,要求“一企一策”制定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方案,对照标杆水平实施改造升级,明确推进步骤、改造期限、技术路线、工作节点、预期目标。
(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39号)要求,开展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专项监察。
(三)违规用能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21年度节能监察发现的未按规定办理节能审查、能耗超限额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用能企业进行“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持续加强日常节能监察
(一)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重点监察本地区从未开展过节能监察和单位产品能耗超限、不降反升的用能单位。依据国家有关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淘汰目录和能效标准,检查用能单位是否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
(二)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年度以来竣工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监察,检查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是否符合相关节能标准。督促新建投产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完善相关节能管理制度。
(三)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监察本地区新增、未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和未按时按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的重点用能单位。检查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情况。
三、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
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由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组织开展。涉及《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年耗标煤10万吨以上工业企业由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组织开展,年耗标煤10万吨以下工业企业由五市工信局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经发局组织开展。违规用能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由原监察机构开展。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日常监察按照审批权限“谁审批、谁检查”原则由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五市工信局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经发局分层级开展。节能服务机构日常监察原则上由服务机构业务所在地开展节能监察。工信部后续下达的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与本计划合并进行。
请五市工信局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经发局分别于6月30日前将本地区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包括监察企业名单)、11月30日前将年度节能监察结果和总结报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于12月10日前汇总形成年度节能监察报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负责全区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协调、统筹调度和培训工作。各地区工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强化相关工作措施,细化节能监察进度目标,依规使用节能监察经费,充分发挥节能中心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力量,确保各重点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二)提升监察能力。要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建设,明确节能监察任务分工,加强对下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节能监察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大资金支持保障力度。
(三)规范监察行为。要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和行政执法有关要求,规范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监督,强化廉洁自律意识。日常监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在同一年度内对监察对象的同一监察内容原则上不得重复监察,同一监察对象尽可能多项监察内容合并进行。监察期间所有参与人员严格遵守相关防疫要求,做好防疫措施。
(四)增强服务意识。要把指导服务与执法监察相结合,主动向监察对象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工业稳增长政策措施,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企业不合理用能行为、能源管理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指导帮助挖掘节能潜力、科学合理使用能源。鼓励企业开展能效对标达标,加快实施节能和绿色化改造。
(五)强化结果运用。要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向社会公开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差别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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