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3-06-01
序号 | 部门 | 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备注 |
中央设立项目 | |||||||
一 | 外交部门 | ||||||
1 | 认证费(含加急) | (一)认证 1.商业文件认证,100元/份; 2.民事类证书,50元/证。 (二)认证加急 1.商业文件认证,加急费50元/证; 2.民事类证书,加急费50元/证。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 | |||
2 | 签证费 | ||||||
(1)代办外国签证(含加急,限于各国家机关收取的) | 每国50元/证,加急费20元/证。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 | ||||
(2)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 10元/份。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 | ||||
二 | 教育部门 | ||||||
3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 银川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自治区示范园,每生每月430元;一类城镇幼儿园,每生每月300元;一类农村幼儿园,每生每月230元;二类幼儿园(农村),每生每月18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银价发[2017]39号调整银川市三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其他市、县详见当地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官网。 | ||
4 |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一、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1.自治区普通高中示范学校每生每学400元;银川市三区一市、石嘴山市两区、吴忠市利通区、固原市原州区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240元;其他县(市)镇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200元;川区农村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50元;山区农村、川区山区乡、移民开发区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60元。 2.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普通高中学校举办的艺体美特长班学费标准:固原一中每生每学期2500元,其余学校均为每生每学期2000元。 3.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制定。 4.自2014年秋季开学起,对普通高中建档家庭困难学生免收学费。 二、普通高中住宿费收费标准: 银川市(含三区)四人间以下450元/每生每学期,五至六人间350元/每生每学期,七至八人间300元/每生每学期,午休间(不超过12人,生均面积应>5㎡)200元/每生每学期;永宁、贺兰、灵武、石嘴山市(含两区)、平罗县、吴忠市(含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含沙坡头区)、中宁县四人间以下400元/每生每学期,五至六人间300元/每生每学期,七至八人间260元/每生每学期,午休间(不超过12人,生均面积应5㎡)160元/每生每学期;固原市(含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海原县、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四人间以下300元/每生每学期,五至六人间260元/每生每学期,七至八人间220元/每生每学期,午休间(不超过12人,生均面积应>5㎡)120元/每生每学期。 三、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班住宿费标准(4人间及以下)为500元每生每学期。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教育法》,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宁价费发〔2002〕132号,宁价费发〔2008〕14号,宁价费发〔2009〕4号,宁价费发〔2014〕50号,宁价费发〔2015〕33号,宁价费发〔2016〕26号,宁价费发〔2016〕27号,宁价费发〔2017〕27号,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513号等 | 详细政策见文件 | ||
5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一、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收费标准:学费免收。 二、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费收费标准: 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住校生住宿费为每生每年400元。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收取。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教育法》,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宁价费发〔2002〕132号 | |||
6 |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 一、高等学校(含高职)学费标准: (一)本科,文史类每生每学年4000元,理工农类每生每学年4400元,医学类每生每学年5300元,艺术类每生每学年8000元,民族预科生每生每学年2500元。允许宁夏大学在此标准基础上上浮10%,其他本科高校重点、优势专业学费在此标准基础上上浮10%,但上浮专业数不得超过当年专业总数的30%。民族预科生学费不得上浮。 (二)高职院校学费标准:文理工农医类不分专业类别,学费标准均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艺术类每生每学年6500元。允许学校在此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10%。 (三)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凡符合国家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成人大中专学校的学费,在不超过现行普通大中专收费水平的前提下由学校确定,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四)普通高校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举办的特殊专业、辅修专业学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高等学校研究生学费标准: (一)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纳入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计划),分别在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标准范围内,由各普通高校制定标准,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自费生、委培生),由各高校根据培养层次和投入情况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并按规定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三)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备案文件。 三、函大、夜大、电大学费标准: 凡符合国家规定,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成人大中专学校的学费,在不超过现行普通大中专收费水平的前提下由学校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学校备案标准。 四、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凡符合国家规定,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成人大中专学校的学费,在不超过现行普通大中专收费水平的前提下由学校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学校备案标准。 五、高等学校(含高职)住宿费标准: (一)2005年(不含)前建成使用,二人间收费标准根据配套设施不同分别为每生每学年2100元、1900元、1800元,2005年(含)后建成使用,分别为每生每学年2200元、2000元、1900元; (二)2005年(不含)前建成使用,四人间收费标准根据配套设施不同分别为每生每学年1200元、1100元,2005年(含)后建成使用,分别为每生每学年1300元、1200元; (三)2005年(不含)前建成使用,六人间收费标准根据配套设施不同分别为每生每 学年800元、700元,2005年(含)后建成使用,分别为每生每学年900元、800元; (四)2005年(不含)前建成使用,八人间收费标准根据配套设施不同分别为每生每 学年500元,2005年(含)后建成使用,每生每学年60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教高〔2015〕6号、宁价费发〔2014〕17号、宁价费发〔2014〕18号、宁价费发〔2015〕4号、宁发改价格(调控)〔2020〕524号 | 从2020年秋季开学起,我区高职院校定向培养士官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 | ||
7 | 国家开放大学收费 | (一)课程费(学分学费): 1.本科生,每学分80元(71个学分); 2.专科生,每学分70元(76个学分)。 (二)考试费:每门次25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教财〔2002〕5号,宁价费发〔2013〕27号 | 国家开放大学指主要面向成人教育的远程开放大学,承但原广播电视大学办学职能。 | ||
三 | 公安部门 | ||||||
8 | 证照费 | 涉企收费 | |||||
(1)外国人证件费 |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 ||||||
①居留许可 | 1.居留许可: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 2.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标准收费。 3.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 4.居留许可变更:每次20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
②永久居留申请 | 1.申请费:1500元 2.核发:30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 ||||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证工本费 | 1.申请换发或者补发:300元; 2.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 | ||||
④出入境证 | 50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公通字〔1996〕89号 | ||||
⑤旅行证 | 1.外国人旅行证:5元; 2.外国人旅行证延期:2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公通字〔1996〕89号 | ||||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护照法》,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 每本12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 | 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 |||
②出入境通行证 | 1.一次有效,每证15元; 2.二次有效:每证50元; 3.多次有效:每证8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 | ||||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1.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60元; 2.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40元; 3.签注: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二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降低后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 |||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 港澳居民在内地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为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 | 自2020年10月10日起执行,每年将根据汇率变化情况,评估调整收费标准。 | |||
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1.电子通行证:每证200元(含补办); 2.一次有效通行证:每证4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 |||
⑥台湾同胞定居证 | 8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 ||||
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1.电子通行证:每证60元; 2.一次有效通行证:每证15元; 3.签注: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自2020年月1日起,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每本60元。 | |||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 缴入地方国库 |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 | |||||
①居民户口簿 | 每套5元。 | 《户口登记条例》,宁价费发〔1996〕256号 |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 ||||
②户口迁移证件 | 每证2.5元。 | 《户口登记条例》,宁价费发〔1995〕11号 | 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的工本费) | ||||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1.首次换领:每证20元; 2.遗失补领、损坏换领:每证40元; 3.临时居民身份:每证10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 |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
①号牌(含临时) | 1.汽车号牌每副100元; 2.挂车号牌每面5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每副40元; 4.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号牌工本费中已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单独补发号牌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 ||||||
③号牌架 |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专用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其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 ||||||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1.登记证:每证10元; 2.行驶证:每本10元: 3.驾驶证:每证10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2017年7月1日起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 |||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每本10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2017年7月1日起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 |||
9 | 外国人签证费 | 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 |||
四 | 民政部门 | ||||||
10 | 殡葬收费 | 银川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一、火化费(节假日收费加收30%): 1.火化(高档平板拣灰炉)800元/具; 2.火化(普通炉)240元/具(农村居民、火化干骨及12周岁下下儿童减免20%); 3.骨灰包装处理费100元/具(处理费是指不保留骨灰)。 二、接尸费(节假日收费加收30%):中档灵车(15-25万元)350元/次.具(2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2元,等候每超过一小时加收10%,过路、过桥费由)丧户承担。 三、停尸费:冷藏停放50元/天.具(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四、悼念厅堂租用费: 1.告别大厅2000元/每间每场次; 2.告别中厅600元/每间每次; 3.告别小厅200元/每间每场次。 四、其他收费标准:详见宁价费发[2003]115号、宁价费发[2006]147号、宁价费[2008]71号文件。 | 缴入地方国库 | 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宁价费发[2003]115号、宁价费发[2006]147号,宁价费发〔2008〕71号,宁政规发〔2021〕7号) | 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2、定价范围为火化、接尸、停尸、骨灰寄存、悼念厅租用等殡仪服务收费标准、城市公益性墓地等收费项目。 | ||
五 | 自然资源部门 | ||||||
11 | 土地复垦费 | 经专家论证土地复垦方案中的复垦费用满足复垦要求,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缴入地方国库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涉企收费 | ||
12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涉企收费 | ||
13 | 不动产登记费 |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 (三)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涉企收费 财税〔2019〕53号规定的减免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领地承包经营权或领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上述减免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三) 财税〔2019〕53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 ||
14 | 耕地开垦费 |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水浇地每平方米10-15元,旱耕地每平方米4-6元;二、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其他耕地的,水浇地每平方米5-10元,旱耕地每平方米2-4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涉企收费 | ||
六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15 | 污水处理费 | 详见市、县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公示标准 | 缴入地方国库 |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 | 涉企收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将污水处理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 ||
16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详见市、县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公示标准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将垃圾处理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 ||
17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一、收费标准: (一)沥青(砼)路面非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40-0.50元, 挖掘每平方米100-180元; (二)碎石路面非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10-0.20元,挖掘每平方米30-50元; (三)砼、砖人行道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50-1.00元,非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20-0.30元,挖掘每平方米50-80元; (四)土人行道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40-0.80元,非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05-0.10元,挖掘每平方米5-10元; (五)道牙挖掘每米20-30元。 二、银川市新增城市道路修复收费项目及标准: 1.花岗岩石材路面修复费每平方米500元; 2.石材、青石板路面修复费每平方米380元; 3.嵌锁型道砖路面修复费每平方米280元; 4.舒布洛克砖路面修复费每平方米230元; 5.花岗岩道牙修复费每平方米300元; 6.顶管管径300(含)以下每米400元,顶管管径300以上每米600元; 7.沥青混凝土路面每平方米360元; 8.水泥混凝土路面每平方米320元; 9.彩色方砖人行道每平方米230元; 10.素方砖人行道每平方米180元; 11.土人行道每平方米80元; 12.道牙每平方米80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宁财综函〔2011〕120号,宁价综发〔2011〕32号 | 涉企收费 | ||
18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不再按2G、3G单独制定收费标准,统一按实际使用频段进行计费,并降低各频段收费标准,具体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由1700万元/兆赫/年降为160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由1500万元/兆赫/降为140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由1200万元/兆赫/年降为800万元/兆赫/年。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由170万元/兆赫/年降为16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由150万元/兆赫/年降为14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由120万元/兆赫/年降为80万元/兆赫/年。在市(地、州)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由17万元/兆赫/年降为16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由15万元/兆赫/年降为14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由12万元/兆赫/年降为8万元/兆赫/年。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涉企收费 | ||
八 | 水利部门 | ||||||
19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太西煤开采期间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5元计征,除太西煤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含其他煤种)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4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宁价商发〔2017〕43号 | 涉企收费 | ||
九 | 农业农村部门 | ||||||
20 | 农药实验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涉企收费 | |||
(1)田间试验费 | 每小区60元—200元。 | ||||||
(2)残留试验费 | (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为15000元—17500元。 | ||||||
(3)药效试验费 | 每个试验点750元—900元。 | ||||||
十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
21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全区草原划分为温性草甸草原、温性草原、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草原化荒漠和温性荒漠五类,具体收费标准为: 征占用温性草甸草原(六盘山、小黄峁山、瓦亭梁山、月亮山、南华山),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2600元/亩;温性草原,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2200元/亩;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草原化荒漠,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1800元/亩;温性荒漠,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1400元/亩。草原植被恢复费按征占用草原面积亩数征收。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宁价费发〔2015〕29号 | 涉企收费 | ||
十一 | 卫生健康部门 | ||||||
22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乙肝疫苗接种服务费标准为每针3.4元(含注射器费用),其间不得另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 缴入地方国库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宁价费发〔2002〕165号 | 免疫规划第一类乙肝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免收。 | ||
23 | 鉴定费 | ||||||
(1)医疗事故鉴定费 | 1、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医学会,从事初次医疗事故鉴定时可收取医疗事故初次鉴定费每次2000元。2、自治区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再次鉴定时,可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每次3000元。3、凡各类医疗事故,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一方支付。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宁财综发〔2003〕411号,宁价费发〔2006〕60号 | ||||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 一、自治区和设区市的职业病鉴定机构依法对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过程、结论等存在争议)尽心技术鉴定时实行两级鉴定,向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收取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标准为:首次鉴定3300元/例,再次鉴定3800元/例。收费标准不含现场调查产生的各项费用。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中,确需进行现场调查的,所聘专家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由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另行收取。 | 缴入地方国库 |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622号 | 自2021年9月8日起执行。 | |||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 我区尚未制定收费标准。 | ||||
24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 | 涉企收费 | |||
十二 | 人防部门 | ||||||
25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一)住宅、政府投资或社会兴建的非营业性公用、公益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 (二)各类商用、营业类用房以及10层以上非营业性民用建筑(不含住宅),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10层以上营业性民用建筑(不含住宅),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收取; (三)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投资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性住宅(安居工程);新建的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儿童福利院、养老院、非盈利性医院医疗用房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 (四)对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予以免收。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宁价费发〔2001〕65号,宁价费发〔2007〕139号, | 涉企收费 1.国家重点人防城市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标准执行;自治区人防重点城市灵武市、青铜峡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标准的80%收取。 2.财税〔2019〕53号规定,对却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 ||
十三 | 法院 | ||||||
26 | 诉讼费 | 一、对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案件诉讼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 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二、其他诉讼费收费标准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481号令)规定执行。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宁价费发〔2007〕63号, | 涉企收费 | ||
十四 | 市场监管部门 | ||||||
27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1.工业锅炉检验检测费;2.电站锅炉(含热电联产锅炉)检验收费标准;3.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4.锅炉水质分析收费标准;5.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6.罐车检验收费标准;7.医用氧舱检验收费标准;8.气瓶检验收费标准;9.压力管道检验收费标准;10.电梯检验收费标准;11.起重机检验收费标准;12.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收费标准;13.客运架空索道检验收费标准;14.游艺机及游乐设施检验收费标准; 15.无损探伤收费标准;16.理化金相实验收费标准。 上述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宁发改价格(调控)〔2022〕12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宁发改价格(调控)〔2022〕12号 | 涉企收费 自2022年1 月15日起执行。 | ||
十五 | 药品监管部门 | ||||||
28 | 药品注册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食药监公告2020年第7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宁价费发〔2015〕2号,宁价费发〔2016〕4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告》(2019年第29期) | 涉企收费 1.药品注册收费按一个原料药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型增加20%注册费。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属于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药品补充申请事项,不收取补充申请注册费,如此类申请经审核认为申请内容需要技术审评的,申请人应按照需要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的标准补交费用。 3.降低后的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自2020年1日起执行。 | |||
(1)新药注册费 | |||||||
(2)仿制药注册费 | |||||||
(3)补充申请注册费 | 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药品申请注册费收费标准:常规项1100/次,需技术审评的5000元/次 | ||||||
(4)再注册费 | 五年一次,5000元/次 | ||||||
(5)加急费 | |||||||
29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宁价费发〔2015〕2号,宁价费发〔2016〕4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告》(2019年第29期) | 涉企收费 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确定的注册单元计收。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属于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不收取变更事项注册申请费。 3、降低后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 |||
(1)首次注册费 | 第二类,15000元/次 | ||||||
(2)变更注册费 | 第二类,6500元/次 | ||||||
(3)延续注册费 | 第二类,6500元/次 | ||||||
(4)临床试验申请费 | |||||||
(5)加急费 | |||||||
十六 | 知识产权部门 | ||||||
30 | 专利收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涉企收费 1.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2.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缴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 ||||
(1)专利收费(国内部分) |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6〕78号,财税〔2018〕37号,财税〔2019〕45号 | ||||||
①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 一、申请费: (一)发明专利 9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 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 二、申请附加费: (一)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加收150元; (二)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加收50元,从第301页起每页加收100元。 三、公告、公布印刷费: 50元。 四、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 | ||||||
②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 一、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2500元。 二、复审费: (一)发明专利 1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 3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 300元。 | ||||||
③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年费滞纳金 | 一、专利登记费: (一)发明专利 2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 15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 150元。 二、公告印刷费: 50元。 三、年费: (一)发明专利: 1—3年(每年)900元;4—6年(每年}1200元;7—9年(每年)2000元;10—12年(每年)4000元;13—15年(每年)6000元;16—20年(每年)8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3年(每年)600元;4—5年(每年)900元;6—8年(每年)1200元;9—10年(每年)2000元。 四、年费滞纳金: 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 | ||||||
④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 一、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二、延长期限请求费: (一)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元; (二)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2000元 | ||||||
⑤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 一、著录事项变更费: (一)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200元; (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元。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一)实用新型专利 2400元; (二)外观设立专利 2400元。 三、无效宣告请求费: (一)发明专利权 3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 1500元。 | ||||||
⑥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 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30元 | ||||||
(2)PCT专利申请收费 |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8〕37号 | ||||||
①申请国际阶段收取的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传送费、检索费、优先权文件费、初步审查费、单一性异议费、副本复制费、后提交费、恢复权利请求费、滞纳金 | PCT 专利申请收费标准 一、PCT 申请国际阶段部分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国际申请费、手续费),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参照《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执行,实际收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所在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传送费500 2.检索费2100 附加检索费2100 3.优先权文件费150 4.初步审查费1500 初步审查附加费1500 5.单一性异议费200 6.副本复制费(每页)2 7.后提交费200 8.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 9.滞纳金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最低不少于传送费,最高不超过《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中国际申请费的50%。 | ||||||
②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收取的宽限费、译文改正费、单一性恢复费、优先权恢复费 | 二、PCT 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宽限费1000 (二)译文改正费 初审阶段300 实审阶段1200 (三)单一性恢复费900 (四)优先权恢复费1000 注: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的PCT 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减缴50%的实质审查费。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 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 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减缴20%的实质审查费。 PCT 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执行。 | ||||||
(3)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收费 |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时,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 |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 | |||||
十七 | 仲裁部门 | ||||||
31 | 仲裁收费 | 一、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依据争议金额,按下列比例交纳:(以人民币计算)(一)1000元以下的部分,交纳40-100;(二)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三)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四)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五)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六)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七)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收费主体为银川市仲裁委、石嘴山市仲裁委。 二、案件处理费: 仲裁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暂按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国家有规定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缴入地方国库 | 《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宁价费发〔1997〕108号,宁价费发〔2005〕151号 | 涉企收费 | ||
十八 | 相关行政机关 | 32 | 信息公开处理费 | 一、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二、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 |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
十九 | 相关部门 | ||||||
33 | 考试考务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 见《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
地方设立项目 | |||||||
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1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 中小学、卫生系列的评审费每人初级40元、中级100元、高级180元。其他系列评审费每人初级100元、中级200元、高级300元。 以上收费包括论文鉴定及有关表格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 缴入地方国库 | 宁价费发〔2001〕106号,宁价费发〔2004〕13号,宁财综函〔2014〕165号 | |||
2 | 社会保障卡补卡收费 | 每卡9.8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宁财综函〔2011〕136号,宁价费发〔2017〕15号、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777号 | 自2021年11月15日起执行。 | ||
二 | 文化部门 | ||||||
3 | 图书馆收费 | 1.书刊缺损、坏赔偿费,按成本的1.5倍收取; 2.超期补偿费每天按0.5元收取。 | 缴入地方国库 | 宁价(费)发〔1992〕211号,宁财综发〔2003〕1007,宁价费发〔2004〕15号 | |||
三 | 财政部门 | ||||||
4 | 高级会计师评审费 | 每人300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宁价费发〔2004〕13号 | |||
四 | 残联部门 | ||||||
5 | 残疾儿童保育教育收费 | 1.助听器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为每人每350元; 2.人工耳蜗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30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宁价费发〔2009〕63号 | |||
五 | 公安部门 | ||||||
6 | 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 | 挂号费: 一次 5元 咨询: 一次 10-20元 法医活体、尸体检验 验伤费: 一次 5-20元 活体损伤鉴定: 一次 80-100元 脑干诱发电位: 一项 70-100元 新鲜尸体尸表检验:一次 100-160元 新鲜尸体局部解剖:一次 150-300元 新鲜尸体系统解剖 一次 250-400元 腐败尸体尸表检验 一次 200-300元 腐败尸体局部解剖 一次 300-450元 腐败尸体系统解剖 一次 500-800元 腐败尸体开棺检验 一次 800-1000元 法医物证检验 ABO血型检验 一项 60元 MN血型检验 一项 80元 酶型检验 一项 200元 P血型检验 一项 80元 DNA检测系统 一次 2000-3000元 理化检验 死因明确新鲜检样定性一项 60-100元 死因明确新鲜检样定量一项 80-150元 死因明确腐败检样定性一项 100-160元 死因明确腐败检样定量一项 150-200元 死因不明新鲜检样定性一项 120-200元 死因不明新鲜检样定量一项 200-300元 死因不明腐败检样定性一项 180-250元 死因不明腐败检样定量一项 300-450元 气相色谱仪 一次 200-300元 红外光谱仪 一次 200-300元 气相—质谱联用仪 一次 300-400元 痕迹检验 手印显现 一次 80-150元 手印检验 一次 60-150元 足迹检验 一次 60-100元 工具检验 一次 100-180元 枪弹痕迹检验 一次 150-200元 莱卡显微镜 一次 100-300元 多波段指模侦查仪 一次 150-300元 其它痕迹检验 一次 50-150元 文件检验 笔迹检验 一次 100-300元 印章检验 一次 100-300元 语言识别 一次 60-150元 人相检验 一次 80-180元 印刷文件检验 一次 80-180元 文件材料检验 一次 70-200元 污损文件检验 一次 80-250元 物证检验 纤维、纸张、胶水、墨水等一次100-200元 照相检验 彩色照片(含负片) 3.5×5寸6元(含拍照) 黑白照片(含负片) 4×3寸 8元 特种照相 一次 100-150元 录像(不含录像带) 1分钟 10元 出车费 公里 2元(单程计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宁价费发〔1998〕195号 | |||
六 | 卫生和计生委部门 | ||||||
7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 初级40元,中级100元,高级180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宁价费发〔2004〕13号 | |||
8 |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 | 一、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调整为单人单检每人次最高限价13元,混检(不区分样本数量)每人次最高限价2.5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宁财综发〔2020〕500号、宁医保发〔2022〕138号 | 临时收费项目,现行收费标准自2022年12月24日零时起执行。 | ||
七 | 民政部门 | ||||||
9 | 公墓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市、县人民政府公示 | 缴入地方国库 | 宁民发〔1992〕50号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将城市公益性墓地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 ||
八 | 教育部门 | ||||||
10 | 高校图书馆收费 | 1.书刊丢失赔偿费: 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原书价的10倍+每册2元条码加工费; 1986年-1990年出版的图书,原书价的8倍+每册2元条码加工费; 1991-1995年出版的图书,原书价的6倍+每册2元条码加工费; 1996-2000年出版的图书,原书价的4倍+每册2元条码加工费; 2001年以后出版的图书,原书价的3倍+每册2元条码加工费; 1991年-1995年出版的期刊,原期刊全年价的5倍+每册2元条码加工费; 1996-2000年出版的期刊,原期刊全年价的4倍+每册2元条码加工费; 2001-2005年出版的期刊,原期刊全年价的3倍+每册2元条码加工费; 2006年以后出版的期刊,原期刊全年价的2倍+每册2元的条码加工费; 书刊涂画、污损赔偿费:1元/页;涂画、污损10页以上,赔偿原书刊+每册2元条码加工费; 无法赔偿原书刊,按丢失书刊处理。 2.校外人员电子阅览室上机费每半小时1元。 3.书刊借阅逾期费图书每册0.1元/天,期刊每册0.3元/天。 4.资料复印费0.2元/面。 5.资料下载打印费0.3元/面。 6.资料录入打印费4元/千字。 | 缴入地方国库 | 宁财(综)函〔2010〕177号,宁价费发〔2011〕10号,宁财综函〔2012〕133号,宁价费发〔2012〕95号 | |||
九 | 相关部门 | ||||||
11 | 考试考务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见《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