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制造强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建立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 产能举报响应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28

各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宁夏制造强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7〕10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实施“四大改造”推进工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建立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举报响应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受理

(一)受理范围

宁夏制造强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邮箱,受理范围包括:环保、安全、质量、能耗、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以及已淘汰落后产能复产,落后产能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转移等。

(二)举报方式

1.受理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节能中心;

2.举报电话:0951-5951579;

3.举报邮箱:nxjnjbzx@163.com。

举报人可采取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举报。

各地市、自治区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有关成员单位要参照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举报响应工作机制,扩大举报受理范围,并通过政府官网、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各地接到的落后产能举报线索,由当地自行核查、处理,并及时报宁夏制造强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举报信息、处理意见等应留档备查。

(三)核查方式

宁夏制造强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实行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举报联合查处迅速响应工作机制,及时对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梳理,分析筛选,并按照“逢举必查”原则(举报信息含糊,据此无法开展核查工作的除外),第一时间研究部署核查工作。原则上,宁夏制造强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需要进行核查的举报线索,转交相应地市、有关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核查。各地市、有关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有关成员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报告报送宁夏制造强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核查不到位,以及反复举报的,宁夏制造强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实地核查。

二、职责分工

宁夏制造强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各地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举报线索核实和查处,通报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查处情况。宁夏制造强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实地核查或专项检查,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切实承担起各自职责,严格落实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各地市、自治区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有关成员单位要参照宁夏制造强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举报响应制度,并负责本辖区或主管领域内举报线索的核实和查处,配合开展实地核查或专项检查。

三、严肃问责

举报线索经核查研判是淘汰对象的,将根据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宁政办〔2017〕105号等文件规定内容开展淘汰工作,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宁夏制造强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市、自治区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有关成员核查处置情况进行通报,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工作不力的负面典型案例,将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制造强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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