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内,瞒报3起事故!官方通报→
发布日期:2024-09-25 10:28:31
通报指出,经核查,以上5起事故均属于企业瞒报。针对以上情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大宣传和警示教育力度,严防瞒报事故现象。
通报要求,牵头事故调查的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重处瞒报事故行为,严格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加快调查工作进度,严格落实事故责任企业和企业责任人员“一案双罚”,依法依规提出国家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和组织处理建议,强化事故追责问责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迟报瞒报事故决不能容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人员死亡的矿山瞒报、谎报事故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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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政府网站公布了2个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分别是:
010-64463182
010-6446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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