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产品新标准专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29 20:00:52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党厅字〔2022〕37号)等相关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整合已出台的标准补贴、首台套奖补、首批次奖补和新产品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增加首版次奖补内容的基础上,起草了《新产品新标准专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党厅字〔2022〕37号)“12.鼓励创新性突破。加大新产品研制和推广应用,“六新”产业企业生产的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产品,除国家认定给予补贴外,经自治区认定的,按照不超过3%的实际投保费率,给予50%的保险费补贴,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我们在制定《新产品新标准专项管理办法》时,借鉴国家和我厅原《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制定补助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十三次党代会推动“六新”产业以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工作要求,起草了《新产品新标准专项管理办法》。
二、修订过程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工信厅官网、微信工作群等渠道以正式文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五市工信局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宁东基地科信局意见;征求厅内各相关处室意见。各单位反馈意见共3条,其中采纳2条,未采纳1条。未采纳意见与相关单位进行了反馈说明。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17条,包括总则、支持范围和奖补标准、奖补条件、奖补程序和材料要求、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说明新产品新标准专项的依据、定义、目的、奖补方式、管理部门和遵循的原则。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指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产品(以下简称“三首”产品);新标准指新制(修)定的工业及信息化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奖补标准,共2条,主要规范新产品新标准专项支持范围、奖补标准。对我区企业研制生产列入国家或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或首版次软件产品相关指导目录产品的,年销售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首台套5%、首批次5%、首版次20%)给予奖励,国家目录产品最高300万元、自治区目录产品最高100万元。自治区目录产品按照不超过3%的实际投保费率, 给予50%的保险费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同一产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与国家保费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对牵头制(修)订工业及信息化领域标准的企业和社会团体,按照国际标准每项最高30万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项最高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参与以上标准制(修)订的,按同类标准补助额的50%给予支持。牵头制(修)订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择优每项补助最高10万元(标准唯一起草单位或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视为参与单位)。
第三章奖补条件,共3条,主要明确了新产品新标准专项申报条件。申报条件按照“三首”产品和标准研制的要求,将申报条件分为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其中,基础申报条件中明确规定了申报主体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补助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
第四章奖补程序和材料要求共3条,规定了专项的奖补程序,明确了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3条,规定了监督管理方面的要求。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解释部门及相关办法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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