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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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川市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川滨河新区景城安置区建设项目一期(A、C区)节能评审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04-11 17:33:41

银川市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银川市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川滨河新区景城安置区建设项目一期(A、C区)节能评审的请示》及节能分析文件收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113号)等有关规定,2017年 3月15日,自治区节能技术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了节能评估,并依据专家组评估意见进行了节能审查。经审查,同意该项目通过能评,批复文号为;宁节能评审发〔2017〕21号;。
      同时要求你单位:1、项目采用的节能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用。2、在设计、施工时选用国家节能机电设备推广目录(产品)中的机电设备,不得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材料和设备。3、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4、项目建成后,须向我委提出专项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上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0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修订意见征集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关于表彰2018 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处室(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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