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彭阳县城区2016年集中供热项目节能评审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04-27 16:06:09
彭阳县巨能热力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彭阳县城区2016年集中供热项目节能评审的请示》和节能报告(终稿)已收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113号)等有关规定,2017年4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技术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对你公司彭阳县城区2016年集中供热项目进行了节能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了节能审查。经审查,同意该项目通过节能评审,批复文号为“宁节能评审发〔2017〕23号)”。
同时,要求你单位:1、项目采用的节能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2、在设计、施工时,选用国家节能机电设备推广目录(产品)中的机电设备,不得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材料与设备。3、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能效水平发生重大变动,或年能源消费量超过原定消费量10%以上的,应当我中心提出申请。4、项目建成后,须向我中心提出专项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上一条:关于市级人民政府2016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的公告 下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2016年度工业行业完成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企业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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