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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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吴忠市安盛 民爆器材有限公司“SFA改性铵油炸药 智能化生产系统(含返工品处理工房)” 项目试生产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05-12 17:21:21

吴忠市安盛民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SFA改性铵油炸药智能化生产系统(含返工品处理工房)”项目试生产的请示》(吴安爆发〔2022〕49号)收悉,我厅于2022年4月29日组织区内外5名民爆行业专家,对你公司“SFA改性铵油炸药智能化生产系统(含返工品处理工房)”项目试生产安全条件进行了考核,经现场核查、质询、讨论,专家一致认为项目建设依据充分,考核资料齐全,生产线工装、计量器具及检测设施满足试生产要求,现场改性铵油炸药生产系统联锁试验合格有效,一致同意项目通过试生产条件考核,并提出了建议。考核结束后,你公司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进行了整改,整改报告书面报专家组组长审查同意并签字。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公司“SFA改性铵油炸药智能化生产系统(含返工品处理工房)”项目试生产。试生产期限:自批复发布后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产量:不少于510吨,不超过2040吨。试生产前,你公司要组织各岗位员工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试生产期间,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现场管理,按照操作规程和生产工艺作业,严禁赶进度超时、超量生产,确保试生产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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