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38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7-08-18 11:34:34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就黄永峰代表提出的关于实现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铝电一体化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青铝铝电自备
《关于印发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备电厂试点方案的通知》(宁经信电力发〔2015〕109号)、《关于调整国家电投宁夏能源铝业电解铝用电价格的通知》(宁经信电力发〔2016〕52号)文件停止执行后,为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促进我区铝行业发展要求,扶持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铝”)脱困,自治区经信委联合自治区物价局,相继印发了《关于调整国家电投宁夏能源铝业电解铝供电模式与用电价格的通知》(宁经信电力发〔2017〕112号、216号)。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青铝青铜峡地区350KA系列由青铜峡2×33万千瓦自备电厂以自备方式供电,运行方式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不足网购、参与调峰”的原则,富余电量按标杆电价80%上网销售(或按照交易规则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不足电量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补充;200KA系列保持原有供电模式不变;宁东350KA系列、400KA系列生产用电由临河动力站供应,不足电量参与全区电力直接交易;宁夏能源铝业应积极与具备核准(备案)权限的能源主管部门沟通,尽快补齐核准(备案)手续;核准后,各系列电解铝就近与自备机组正式按自备方式运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明确发电企业电力业务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西北监能资质〔2017〕11号)等文件要求,我委建议由自治区发改委与国家发改委沟通联系,加快推进临河3×35万千瓦机组核准。青铝及电力公司尽快与国家电投和国家电网沟通协调,就青铝电解铝系列与自备机组实现自备方式运行达成一致意见,并征求国家发改委同意。
二、关于109号与52号文件
根据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各地方应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文件要求的“除国家能源局明确豁免的情况外,发电机组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方可并网发电”,鉴于目前临河3×35万千瓦机组仍未能取得核准,109号文与52号文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临河机组核准后,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物价局将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适时行文调整国家电投宁夏能源铝业电解铝供电模式与用电价格。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18日
上一条: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468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下一条: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 第27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