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89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8-07-03 14:44:29
自治区公安厅:
现就陈艳菊提案者提出的关于对快递外卖车辆加强管理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结合我委职能,工信系统负责电动车(含二轮、三轮)行业的审批、生产等环节。截止目前,我区范围内共有3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生产、组装企业。分别是:位于宁夏金凤集中工业区宁夏艾力特车业有限公司(银川爱夫伊电动车有限公司),企业已于2015年12月底停产;位于灵武市灵武凯美特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企业已于2016年12月全部停产;位于固原原州区固原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公司主要以订单的形式组装二轮、三轮电动车,不生产电动车零部件。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规范》中对电动自行车整车标志、安全要求等进行了重新修订,今后,我委将督促已有或新上电动车生产、组装项目的企业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
上一条:关于自治区人大十二届第四次会议6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函 下一条: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497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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